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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解读(五)

2016-08-16 10:26:05环渤海新闻网佚名查看次数:568
  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解读(五)
  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等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哪些工伤人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是多少?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已经评定等级的参保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如何享受待遇?
  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外出就医交通费的标准如何规定?
  答: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报销标准:可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其中不含火车软卧票和飞机票。

  工伤职工外出就医食宿费的标准如何规定?
  答: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日报销标准:省内:80元/日/人;省外:150元/日/人。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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