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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低烧接种疫苗致残 家人11年索赔终获赔偿48万元

2016-08-09 10:31:18北京晨报佚名查看次数:347
  昨天上午,事发14年后,低烧时接种疫苗致残的唐山女孩毛泓获赔偿48万元。
  2002年1月,7个月大的毛泓在低烧时被接种了A群流脑疫苗,此后被诊断为颅内感染。司法鉴定显示其脑积水致四肢瘫痪、智力发育障碍、终身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属一级伤残。
  自2005年6月起的11年间,毛家共拿到6份判决,区法院曾3次驳回起诉。
  低烧接种疫苗女婴致残
  毛泓出生于2001年6月19日。2002年1月29日,她的奶奶带其前往丰润镇中心卫生院接种小儿流脑疫苗。因为感觉孙女有点儿发烧,于是先到丰润镇小陈庄村村医处测量体温,结果为37.3℃。随后,奶奶又抱着毛泓到丰润镇中心卫生院门诊咨询。
  毛泓最终接种了疫苗。判决认定,接种疫苗后,她在卫生院检测血项为WBC26.1 x 10"9/L,即白细胞数目超过正常值。值班大夫给毛泓开了消炎药“再林”。
  2002年2月2日,毛泓因呕吐、发烧、抽搐入住原丰润县中医院,诊断为化脓性脑膜炎,同日转住唐山市妇幼保健院,诊断为颅内感染,出院诊断为结核性脑膜炎、粟粒性肺结核、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
  2005年3月,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为毛泓系脑积水致四肢瘫痪、智力发育障碍、终身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属一级伤残。

  两份鉴定结果起争议
  时隔一年多,2015年4月,丰润区法院再次驳回毛泓的起诉。
  该院认为,毛泓接种合格疫苗与患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是案件关键所在。唐山市医学会2014年在原被告双方共同参与下作出的鉴定书载明,接种A群流脑疫苗,不会导致结核性脑膜炎、粟粒性肺结核、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注射疫苗与前述疾病属于偶合;患儿最后脑积水、智力发育障碍等与接种疫苗无关。
  毛泓的家属告诉记者,他们不信任唐山市医学会的报告,认可北京华夏司法鉴定中心的审查意见书。这份意见书称,毛泓注射接种时已经身患感染性疾病并伴有发烧,在此情况下应当对原发性疾病诊断明确并治疗,暂缓注射该疫苗针。目前患儿的残疾后遗症是由于预防注射流脑疫苗针时对禁忌症把关不严,加重原有疾病所造成的,属于多因一果性质。
  鉴定争议引起唐山中院的注意。2015年8月,该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按照裁定书的说法,一审法院委托的接种疫苗异常反应鉴定,而毛泓主张的是整个医疗过程与造成残疾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这完全是两回事。
  毛家人没想到的是,2015年12月,丰润区法院第三次驳回了他们的起诉。

  法院认定不属管辖范围
  2005年6月,丰润镇中心卫生院被起诉,要求赔偿因医疗侵权行为给毛家造成的各项损失。然而,2006年8月,丰润区法院驳回了毛泓的起诉。该院当时认为,此案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唐山中院2006年10月维持了原判。
  经过毛家持续反映情况,7年之后,2013年2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唐山中院2006年10月的判决“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河北省检察院认为,因接种单位违反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等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毛泓主张的也是医生违规接种导致其颅内感染,认为卫生院存在医疗侵权行为。
  2013年3月,河北省高院指令唐山中院再审此案。同年12月,唐山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指令丰润区法院审理。

  14年后获赔48万元
  原来,丰润区法院再次采信了唐山市医学会的鉴定,认定本例属于偶合病历,接种单位没有责任。毛泓的家属随后继续上诉。
  2016年7月14日,唐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卫生院在毛泓发烧中还给其注射疫苗,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同时认为,注射疫苗时毛泓本身已患有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卫生院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总损失数额的25%为宜,即45.4万元。
  判决还认为,毛泓如今的损害后果给自身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故酌定由卫生院给付毛泓精神抚慰金3万元。
  尽管被判获偿48万元,事发14年后的毛家已付出沉重代价。毛泓的家属称,毛泓没来得及学走路、说话,至今卧床,每天需要输液维持,家中因治病已负债累累,48万元赔偿将有一大部分用于还债。而全家只有毛泓的父亲、姑姑有微薄的收入养家,他们不放弃继续申诉或申请各种援助项目。
  毛泓的家属告诉记者,他们了解到,在一些大城市的医院,每位接种者都要当场做量体温等检查,合格之后方可接种,“这个流程可以避免像我们家这样的悲剧,应该推广,而不是仅由医生口头问问。我们会向有关部门递交建议书”。

  据《中国青年报》
  2002年1月29日,毛泓在丰润镇中心卫生院接种小儿流脑疫苗。
  2002年2月2日,毛泓被诊断为颅内感染。
  2005年3月,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毛泓属一级伤残。
  2005年6月,丰润镇中心卫生院被起诉,要求赔偿因医疗侵权行为给毛家造成的各项损失。
  2006年8月,丰润区法院驳回了毛泓的起诉,认定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2006年10月,唐山中院维持了原判。
  2012年2月,唐山市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唐山中院回函称不予立案再审。
  2013年2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唐山中院的判决“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013年3月,河北省高院指令唐山中院再审此案。
  2013年12月,唐山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指令丰润区法院审理。
  2015年4月,丰润区法院再次驳回毛泓的起诉。
  2015年8月,唐山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5年12月,丰润区法院第三次驳回了毛家的起诉。
  2016年7月14日,唐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卫生院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民事责任以赔偿总损失数额的25%为宜。
  8月8日上午,丰润镇中心卫生院从其他地方借齐了钱,将48万元赔偿转至毛家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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