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患肝炎身亡 家属和公司因赔偿问题僵持不下
2016-07-28 09:50:33厦门网 陈佩珊 查看次数:395
第61期
受公司指派随船出海进行远洋捕捞作业,不幸患上肝炎,几经救治却最终身亡。家属和公司因赔偿问题僵持不下,鹭江司法所调解员认真梳理症结,最终化解了双方纠纷。
办公室里,一名八旬老人在此煮饭、居住、祭拜。去年下半年,厦门某渔业公司里出现了这样一幕。原来,老人的儿子是位船长,从事远洋捕捞,在马绍尔群岛作业期间,不幸患上肝炎,几经救治最终身亡。家属和公司因赔偿问题僵持不下,求助鹭江司法所。
船长患肝炎身亡
阿辉(化名)是某渔业公司的一名船长,从事远洋捕捞作业。前年,阿辉受公司指派随船出海至马绍尔群岛从事金枪鱼捕捞作业。去年6月,在即将完成两年捕捞任务之际,阿辉因身体不适在当地医院就医,初步诊断为肝炎。
因当地医疗条件有限,经家属和公司协调,阿辉于10天后经斐济、香港辗转回到厦门,被确诊为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衰竭。为了治病,家属先后将其送往福州、上海接受治疗。遗憾的是,去年8月底,阿辉还是因病去世。
阿辉家属认为公司得为阿辉因病去世负责,公司则坚称自己没有过错。因公司态度坚决,阿辉家属多次至公司讨说法,并在办公室煮饭、居住、祭拜,一闹就是半个多月。然而,公司始终认为己方无过错。
双方争执不休
僵持许久后,阿辉家属向鹭江司法所提出了调解申请,调解员当即进行了详细了解。
家属认为,阿辉所患肝炎是因感染罕见病毒引起,两次送福建省卫生防疫站检验均无法查明病毒,怀疑是在马绍尔当地感染的病毒。发病后,公司未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就近在美国治疗,反而因成本问题,屡次更改航线。“公司甚至还以合同期将满为由要求阿辉随船归来,阿辉因此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在家属看来,这是导致阿辉死亡的最主要原因。
对于家属的斥责,公司有些委屈。公司方说,自阿辉出现病症开始,公司当即主动安排就医;手续办理期间遭遇美国领事馆签证系统崩溃,为避免进一步延误,公司转向中国大使馆申请签证,结果又遭遇航班延误,几经周折才回到厦门。公司认为,未能第一时间治疗是因为远洋捕捞的客观条件、签证系统瘫痪、航班延误等多种综合因素导致,公司对阿辉因病死亡并无法律上的直接过错责任。“如果家属能立即撤出公司办公室,公司愿意支付少量人道主义抚慰金。”公司表示。
调解员梳理症结
调解员迅速梳理了双方争议的症结并给出意见。调解员告诉双方,阿辉致病原因在医学上无确切证明,是否在当地感染无从考究,目前只能归结于自身原因;其次,在是否及时治疗问题上,公司第一时间送阿辉至当地医院就诊,安排回程时双方虽有分歧,但最终还是采纳了家属意见。阿辉历时10天回到国内,与签证系统崩溃等客观原因有关,不能说是公司有意拖延。
调解员也向公司方强调,阿辉的死是自身原因、现有医疗条件、就医时间等综合所致,公司确实没有直接过错责任,但远洋捕捞有其特殊性,也决定了作为船员用人单位,应该对船员承担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保障义务。根据我国《船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船员负有健康保障的责任,同时,作为企业正式职工,阿辉本身就应当享受非因公死亡待遇,因此公司应当对陈某的死亡给予一定补偿。
双方同意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谈。家属给出索赔94万元的法律依据,调解员提出适用有误,逐条分析。至于公司方,调解员提出,据相关法条,仅非因公死亡待遇就可达数万元,公司过分“摊牌”易引起家属误解。
经两三个月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补偿阿辉家属15万元。
受公司指派随船出海进行远洋捕捞作业,不幸患上肝炎,几经救治却最终身亡。家属和公司因赔偿问题僵持不下,鹭江司法所调解员认真梳理症结,最终化解了双方纠纷。
办公室里,一名八旬老人在此煮饭、居住、祭拜。去年下半年,厦门某渔业公司里出现了这样一幕。原来,老人的儿子是位船长,从事远洋捕捞,在马绍尔群岛作业期间,不幸患上肝炎,几经救治最终身亡。家属和公司因赔偿问题僵持不下,求助鹭江司法所。
船长患肝炎身亡
阿辉(化名)是某渔业公司的一名船长,从事远洋捕捞作业。前年,阿辉受公司指派随船出海至马绍尔群岛从事金枪鱼捕捞作业。去年6月,在即将完成两年捕捞任务之际,阿辉因身体不适在当地医院就医,初步诊断为肝炎。
因当地医疗条件有限,经家属和公司协调,阿辉于10天后经斐济、香港辗转回到厦门,被确诊为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衰竭。为了治病,家属先后将其送往福州、上海接受治疗。遗憾的是,去年8月底,阿辉还是因病去世。
阿辉家属认为公司得为阿辉因病去世负责,公司则坚称自己没有过错。因公司态度坚决,阿辉家属多次至公司讨说法,并在办公室煮饭、居住、祭拜,一闹就是半个多月。然而,公司始终认为己方无过错。
双方争执不休
僵持许久后,阿辉家属向鹭江司法所提出了调解申请,调解员当即进行了详细了解。
家属认为,阿辉所患肝炎是因感染罕见病毒引起,两次送福建省卫生防疫站检验均无法查明病毒,怀疑是在马绍尔当地感染的病毒。发病后,公司未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就近在美国治疗,反而因成本问题,屡次更改航线。“公司甚至还以合同期将满为由要求阿辉随船归来,阿辉因此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在家属看来,这是导致阿辉死亡的最主要原因。
对于家属的斥责,公司有些委屈。公司方说,自阿辉出现病症开始,公司当即主动安排就医;手续办理期间遭遇美国领事馆签证系统崩溃,为避免进一步延误,公司转向中国大使馆申请签证,结果又遭遇航班延误,几经周折才回到厦门。公司认为,未能第一时间治疗是因为远洋捕捞的客观条件、签证系统瘫痪、航班延误等多种综合因素导致,公司对阿辉因病死亡并无法律上的直接过错责任。“如果家属能立即撤出公司办公室,公司愿意支付少量人道主义抚慰金。”公司表示。
调解员梳理症结
调解员迅速梳理了双方争议的症结并给出意见。调解员告诉双方,阿辉致病原因在医学上无确切证明,是否在当地感染无从考究,目前只能归结于自身原因;其次,在是否及时治疗问题上,公司第一时间送阿辉至当地医院就诊,安排回程时双方虽有分歧,但最终还是采纳了家属意见。阿辉历时10天回到国内,与签证系统崩溃等客观原因有关,不能说是公司有意拖延。
调解员也向公司方强调,阿辉的死是自身原因、现有医疗条件、就医时间等综合所致,公司确实没有直接过错责任,但远洋捕捞有其特殊性,也决定了作为船员用人单位,应该对船员承担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保障义务。根据我国《船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船员负有健康保障的责任,同时,作为企业正式职工,阿辉本身就应当享受非因公死亡待遇,因此公司应当对陈某的死亡给予一定补偿。
双方同意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谈。家属给出索赔94万元的法律依据,调解员提出适用有误,逐条分析。至于公司方,调解员提出,据相关法条,仅非因公死亡待遇就可达数万元,公司过分“摊牌”易引起家属误解。
经两三个月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补偿阿辉家属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