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给儿子吃麻风病药“提神” 害死儿子还担责
2016-07-28 09:07:33云南网周婷婷查看次数:255
父亲把治疗麻风病的药拿给未患病的儿子服用,目的只是为了“提神”,没想到一番良苦用心却夺走了儿子的生命。事后,父亲把药品提供者、药品监管方疾控中心告上法庭。没想到作为原告的父亲,因自身存在过错,被判承担40%的责任。
奇葩
吃治麻风病的药“提神”遭遇不幸
今年56岁的老张是昭通永善县人,膝下有3个子女。让他平生最后悔的是,把自己私藏的“提神秘方”——治疗麻风病的药拿给儿子服用,没想到却夺走儿子的生命。
治疗麻风病的药品从何而来?事情还得从2009年下半年说起。在某疾控中心慢性病科工作的朱某,私下向老张提供治疗麻风病的药物,老张服用后认为“有提神的功效”,就拿给未患麻风病的儿子张某服用。张某吃下后有了不良反应,上吐下泻甚至晕厥。从2009年12月2日至次年1月7日先后在3家医院治疗,最终于2010年1月7日死在昆明的一家医院内。
老张一家怀疑三家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便对儿子的死因申请鉴定。经昆明法医院鉴定,张某为药物性肝坏死、肾坏死引起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拿到鉴定结果后,老张这才怀疑麻风病药物可能才是“元凶”。
“朱某是疾控中心慢性病科工作人员,职责为麻风病防治工作及麻风病药物发放,他发放的麻风病药物来自疾控中心,说明疾控中心存在监管失职行为。”为给死去的儿子讨回公道,老张一家把朱某、朱某任职的疾控中心和三家接诊医院告上西山区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共计54万余元。
一审
法院认定赔偿额为45万余元
“没证据证明是朱某卖的麻风病药品给张某。”庭审中,朱某和疾控中心均认为,不该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三家接诊的医院也认为与张某的死因无关,并出示昆明医学会、云南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结论显示:张某的病情系药物超敏反应综合征,其服用的治疗麻风病的药物属超适应证使用,三家医院提供的医疗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根据老张提供获得药物渠道等证据,认定朱某为老张提供药物,但该行为并非诊疗行为。张某系服用麻风病药物导致死亡,朱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从三家接诊医院提供的医院鉴定结论显示,接诊行为并不存在医疗过错。
“老张向朱某购买用于治疗麻风病的药物后,明知儿子张某未患有麻风病却拿给他服用。”法院综合客观情况,认定原告老张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儿子死亡赔偿责任的40%。朱某作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违规提供药物,应承担赔偿责任的60%。疾控中心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及药品管理不当,导致朱某违规提供药物,应与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法院对该案下达一审判决。经核算,法院认定赔偿损失为45万余元。结合赔偿比例分配,老张承担18万余元、朱某承担27万元。
终审
卖药者去世赔偿责任由女儿承担
“朱某私自卖药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一审宣判后,疾控中心认为不该承担连带责任,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经二审法院审理,确认事实与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一致。通过证据显示,朱某提供的治疗麻风病的药品,在管理和使用上有严格的制度,朱某利用工作之便把药品提供给非麻风病患病使用,客观证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于该药品存在管理不当,故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在二审审理程序期间,被告朱某已死亡。昆明市中院二审判决认定,应该由朱某赔偿的部分由其继承人女儿朱某某承担。
奇葩
吃治麻风病的药“提神”遭遇不幸
今年56岁的老张是昭通永善县人,膝下有3个子女。让他平生最后悔的是,把自己私藏的“提神秘方”——治疗麻风病的药拿给儿子服用,没想到却夺走儿子的生命。
治疗麻风病的药品从何而来?事情还得从2009年下半年说起。在某疾控中心慢性病科工作的朱某,私下向老张提供治疗麻风病的药物,老张服用后认为“有提神的功效”,就拿给未患麻风病的儿子张某服用。张某吃下后有了不良反应,上吐下泻甚至晕厥。从2009年12月2日至次年1月7日先后在3家医院治疗,最终于2010年1月7日死在昆明的一家医院内。
老张一家怀疑三家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便对儿子的死因申请鉴定。经昆明法医院鉴定,张某为药物性肝坏死、肾坏死引起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拿到鉴定结果后,老张这才怀疑麻风病药物可能才是“元凶”。
“朱某是疾控中心慢性病科工作人员,职责为麻风病防治工作及麻风病药物发放,他发放的麻风病药物来自疾控中心,说明疾控中心存在监管失职行为。”为给死去的儿子讨回公道,老张一家把朱某、朱某任职的疾控中心和三家接诊医院告上西山区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共计54万余元。
一审
法院认定赔偿额为45万余元
“没证据证明是朱某卖的麻风病药品给张某。”庭审中,朱某和疾控中心均认为,不该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三家接诊的医院也认为与张某的死因无关,并出示昆明医学会、云南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结论显示:张某的病情系药物超敏反应综合征,其服用的治疗麻风病的药物属超适应证使用,三家医院提供的医疗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根据老张提供获得药物渠道等证据,认定朱某为老张提供药物,但该行为并非诊疗行为。张某系服用麻风病药物导致死亡,朱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从三家接诊医院提供的医院鉴定结论显示,接诊行为并不存在医疗过错。
“老张向朱某购买用于治疗麻风病的药物后,明知儿子张某未患有麻风病却拿给他服用。”法院综合客观情况,认定原告老张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儿子死亡赔偿责任的40%。朱某作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违规提供药物,应承担赔偿责任的60%。疾控中心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及药品管理不当,导致朱某违规提供药物,应与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法院对该案下达一审判决。经核算,法院认定赔偿损失为45万余元。结合赔偿比例分配,老张承担18万余元、朱某承担27万元。
终审
卖药者去世赔偿责任由女儿承担
“朱某私自卖药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一审宣判后,疾控中心认为不该承担连带责任,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经二审法院审理,确认事实与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一致。通过证据显示,朱某提供的治疗麻风病的药品,在管理和使用上有严格的制度,朱某利用工作之便把药品提供给非麻风病患病使用,客观证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于该药品存在管理不当,故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在二审审理程序期间,被告朱某已死亡。昆明市中院二审判决认定,应该由朱某赔偿的部分由其继承人女儿朱某某承担。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