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首揭面纱 胎儿可继承遗产接受赠予
2016-06-28 09:22:13北京青年报佚名查看次数:393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在京举行,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继续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网络安全法草案。
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分别是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
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与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相比,有很多的亮点,如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由十周岁降为六周岁等。
亮点一
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行为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胎儿的主体地位,法院处理该类案件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解释说,草案既考虑到对胎儿自身利益的保护,也考虑到与胎儿赠予、继承相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司法实践中,若有人要赠予胎儿财产,可能会担心赠予的效力,胎儿有没有接受赠予的权利?而这一规定保障了胎儿的利益。同时,胎儿利益的保护并不限于继承和赠予。但是,如果胎儿出生后没有存活,胎儿的权利便自始不存在,即本来要赠予的财产不能作为胎儿的财产,也不存在胎儿的财产由谁来取得或继承的问题。
亮点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降为“六周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总则草案中,拟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解读:赵旭东说,“十周岁”是当时认为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没有正常认识和判断能力,十周岁之后才具有与他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能从事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如购买文具、购买交通工具、手机充值、打车等活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现行规定的年龄下限有所偏高。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
亮点三
将智力障碍者等纳入被监护人的范围
现行民法通则中,仅规定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增加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此外,草案还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的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专家解读:赵旭东表示,现行民法通则中,仅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但除了精神病人,还有部分成年人因为年迈、疾病等原因,导致认识能力受到影响,这部分人存在认识能力的障碍,但民法通则中对此类人群没有相应规定,能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亮点四
特定情况法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家暴儿童、遗弃儿童的现象不时发生,针对此类监护人,民法总则草案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
草案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同时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原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专家解读:赵旭东解释说,监护人制度对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言非常重要。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监护人并未依法合理履行职责的情况,会对被监护人的利益造成危害,持续下去会影响监护制度本身的意义。而解决和救治的方式就是撤销原来的监护人,指定新的监护人。草案中规定的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后恢复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况,是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因为一些监护人在经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可能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的认识,法律留出了这样的途径。
亮点五
新增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草案继承了民法通则的做法,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进行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也作了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在草案第一百零八条还规定,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数据信息”等客体享有的权利。
专家解读:赵旭东说,其实,在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对上述情况也有所规定,但民法总则作为法典型的立法,对此规定得更为完备和系统。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列举比较齐全,其中包括“数据信息”,因为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一些数据信息也具有知识产权的性质,应该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亮点六
新增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
此次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渠道和方式。草案中规定,“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目的在于保护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专家解读:赵旭东解释说,在有侵权人或者能找到侵权人的情况下,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实践中也存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如危害来自于自然灾害,或侵权人跑掉,或侵权人实在无力赔偿,这时受害人请求受益人补偿,这种情况下法律认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目前实践中,一些受益人出于道义等可能会给予补偿,但也有一些受益人并没有这种意识,这时候到底要不要补偿?法律没有规定。草案的这条规定符合现在的社会伦理和法律观念。
亮点七
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改为三年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在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此次民法总则草案则把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
当然也有例外,草案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等。
专家解读:赵旭东说,这条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通则规定了两年诉讼时效,但有些当事人由于疏忽等,没有及时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没法得到法律的保护。现行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很多人觉得偏短,国外一些国家规定为5年,我国拟适当延长为3年,使更多的债权人获得保护,减少因为时效过期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情况。
亮点八
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与职工之间主要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就业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
与此同时,我国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增多,由这些组织担任监护人可以作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同时缓解国家监护的压力。
草案中明确,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同时这些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应具备的信誉、财产状况等条件,可以由相关法律具体规定。
专家解读:赵旭东表示,过去我国社会关系强调工作单位,很多事情由工作单位负责。但随着社会发展,一些与企业无关的事务应当变为社会化的职能,而不应让工作单位承担太多的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无关的社会职能,“监护”就是这种事务。实践中,因为条件的限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况很少,相反,一些社会组织更适合于在监护方面发挥作用,如慈善型组织、公益型组织等。
释疑
民法总则争取明年3月审议通过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据悉,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组成。
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分别是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
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与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相比,有很多的亮点,如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由十周岁降为六周岁等。
亮点一
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行为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胎儿的主体地位,法院处理该类案件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解释说,草案既考虑到对胎儿自身利益的保护,也考虑到与胎儿赠予、继承相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司法实践中,若有人要赠予胎儿财产,可能会担心赠予的效力,胎儿有没有接受赠予的权利?而这一规定保障了胎儿的利益。同时,胎儿利益的保护并不限于继承和赠予。但是,如果胎儿出生后没有存活,胎儿的权利便自始不存在,即本来要赠予的财产不能作为胎儿的财产,也不存在胎儿的财产由谁来取得或继承的问题。
亮点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降为“六周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总则草案中,拟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解读:赵旭东说,“十周岁”是当时认为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没有正常认识和判断能力,十周岁之后才具有与他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能从事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如购买文具、购买交通工具、手机充值、打车等活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现行规定的年龄下限有所偏高。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
亮点三
将智力障碍者等纳入被监护人的范围
现行民法通则中,仅规定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增加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此外,草案还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的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专家解读:赵旭东表示,现行民法通则中,仅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但除了精神病人,还有部分成年人因为年迈、疾病等原因,导致认识能力受到影响,这部分人存在认识能力的障碍,但民法通则中对此类人群没有相应规定,能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亮点四
特定情况法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家暴儿童、遗弃儿童的现象不时发生,针对此类监护人,民法总则草案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
草案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同时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原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专家解读:赵旭东解释说,监护人制度对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言非常重要。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监护人并未依法合理履行职责的情况,会对被监护人的利益造成危害,持续下去会影响监护制度本身的意义。而解决和救治的方式就是撤销原来的监护人,指定新的监护人。草案中规定的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后恢复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况,是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因为一些监护人在经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可能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的认识,法律留出了这样的途径。
亮点五
新增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草案继承了民法通则的做法,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进行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也作了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在草案第一百零八条还规定,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数据信息”等客体享有的权利。
专家解读:赵旭东说,其实,在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对上述情况也有所规定,但民法总则作为法典型的立法,对此规定得更为完备和系统。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列举比较齐全,其中包括“数据信息”,因为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一些数据信息也具有知识产权的性质,应该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亮点六
新增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
此次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渠道和方式。草案中规定,“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目的在于保护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专家解读:赵旭东解释说,在有侵权人或者能找到侵权人的情况下,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实践中也存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如危害来自于自然灾害,或侵权人跑掉,或侵权人实在无力赔偿,这时受害人请求受益人补偿,这种情况下法律认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目前实践中,一些受益人出于道义等可能会给予补偿,但也有一些受益人并没有这种意识,这时候到底要不要补偿?法律没有规定。草案的这条规定符合现在的社会伦理和法律观念。
亮点七
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改为三年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在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此次民法总则草案则把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
当然也有例外,草案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等。
专家解读:赵旭东说,这条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通则规定了两年诉讼时效,但有些当事人由于疏忽等,没有及时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没法得到法律的保护。现行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很多人觉得偏短,国外一些国家规定为5年,我国拟适当延长为3年,使更多的债权人获得保护,减少因为时效过期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情况。
亮点八
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与职工之间主要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就业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
与此同时,我国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增多,由这些组织担任监护人可以作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同时缓解国家监护的压力。
草案中明确,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同时这些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应具备的信誉、财产状况等条件,可以由相关法律具体规定。
专家解读:赵旭东表示,过去我国社会关系强调工作单位,很多事情由工作单位负责。但随着社会发展,一些与企业无关的事务应当变为社会化的职能,而不应让工作单位承担太多的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无关的社会职能,“监护”就是这种事务。实践中,因为条件的限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况很少,相反,一些社会组织更适合于在监护方面发挥作用,如慈善型组织、公益型组织等。
释疑
民法总则争取明年3月审议通过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据悉,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组成。
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