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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可获医疗救助

2016-05-27 09:41:48厦门日报卫琳查看次数:346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首次被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今后就医可获得救助;特困人员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标准提高至不封顶……在我市新修订的《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一系列有力举措进一步扩大了医疗救助覆盖面,加大了对因病致贫、返贫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办法》日前已由市政府正式印发出台,今起开始实施。

  救助对象   新增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在《办法》中,我市医疗救助对象首次增加了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即经民政部门认定,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或等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成员。
  《办法》将我市医疗救助对象重新调整划分为四类,实行不同的救助标准:第一类为特困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第二类为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享受40%救济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老职工、矽肺病救济对象、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第三类为低收入家庭成员,即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家庭。第四类为此次新增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类救助对象均要求为本市户籍人员。第四类救助对象除本市户籍人员外,还将两类非厦门户籍人员本人纳入救助范围,分别为: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办理居住证满1年并具有固定住所、近2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非厦门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厦门户籍在校学生。

  救助力度   四类对象救助标准提高或新增
  《办法》对四类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提高或新增,进一步加强了医疗救助政策与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据市民政局分析,新的医疗救助政策实施后,我市医疗救助资金每年将增加约1100万元。
  按照规定,救助对象患病治疗时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须个人自付的部分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救助。第一类对象按100%给予救助,第二类对象为85%,第三类对象由之前的70%提高至80%,第四类对象为75%。
  对于第一、第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对于第三类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政府酌情帮助解决。
  救助服务   对救助对象实行先救治后收费
  我市自2013年起全面实施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办法》再次强调这一点,规定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办法》新增规定,要求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应适当减免住院押金,实行“先救治,后收费”,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我市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将实时更新医疗救助对象数据信息,即时提供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须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前,先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街(镇)申请办理低收入家庭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手续,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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