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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员工遇大病 今后也可在厦门享医疗救助了

2016-05-28 10:26:23厦门晚报谢雨真查看次数:636
  生了一场大病却没钱治疗,不少患者遇到这样的窘境。今后,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善。记者了解到,我市新修订的《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开始实施,划定了四类救助对象及三种医疗救助方式。
  
  【救助对象】
  新增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也有非厦门户籍人员
  第一类是特困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第二类是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享受40%救济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老职工、矽肺病救济对象、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指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和计生手术并发症的家庭成员)。
  第三类是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家庭。
  第四类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这是我市医疗救助首次新增的对象,指的是经民政部门认定,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或等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成员。
  其中,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必须是经过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
  第四类救助对象除了本市户籍居民外,还包括: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办理居住证(暂住证)满1年并有固定住所、近2年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非厦门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厦门户籍在校学生。

  【救助服务】
  适当减免住院押金
  实行“先救治,后收费”
  《办法》强调,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保卡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后,再与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根据《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应适当减免住院押金,实行“先救治,后收费”。如果医疗救助对象因急诊、急救需要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种救助方式】
  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一类: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个人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
  第二类: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个人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
  第三类: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政府酌情帮助解决。
  住院救助(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救助)
  第一类:按100%给予救助(不封顶)。
  第二类:按8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类:按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类:按7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门诊救助(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救助)
  第一类:按100%给予救助(不封顶)。
  第二类:按8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三类:个人自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钱部分,按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四类:个人自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钱部分,按7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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