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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评论 以严厉的问责倒逼疫苗监管更有力

2016-04-26 09:26:14华商报佚名查看次数:315
  4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条例增加条款:发生特别严重疫苗安全事件的地区,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相比以前,特别是针对近年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做出了多处有针对性地修订,从而使得这部法律更加契合现实情况,更能有助于疫苗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惩治。

  2014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曾有一项调查表明,30%的家长对预防接种产生犹豫心理,还有约20%的家长不想带孩子去接种疫苗。坦率地说,国人对于疫苗整体状况的认识和评判固然有疫苗知识不足的因素,更不能排除疫苗安全案件带给国人发自内心的那种不安全感。所以,某种意义上,重塑国人对疫苗的安全感,除了加强科普之外,更需要从提升监管的力度和强度上发力。
  的确,疫苗牵涉千千万万个家庭,容不得任何的纰漏和马虎,监管尤其责任重大!这些年,时不时爆出疫苗安全事件,让人揪心和痛心。虽然可谓发现一起,毫不手软地查处一起,但是,从这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承认,以现有的治理手段,无法从根本上遏制疫苗安全事件,显然,监管升级,是非常有必要的。

  俗话说,牵牛要牵牛鼻子。我们确实需要不断地总结疫苗监管体系运行当中的经验教训,并及时进行制度补漏,特别是以严厉的问责机制倒逼监管的到位和不松懈,这是疫苗安全治理的制度保证。不久前爆出的山东疫苗案,有关方面已经先行对食药监总局、卫计委、山东等17省市及相关部门责任人问责,357人受到撤职、降职处分。这样的问责力度,分明让外界感受到一个无比强烈的信号,那就是,对于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追究,已然有别于以往!而在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专门增加了引咎辞职的条款。由此可见,今后一旦出现疫苗安全事件,对于“地方政府以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都将制度化、常态化。

  很显然,今后,疫苗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层面将不止疫苗生产、流通环节的不法企业,更是引向了“地方政府以及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并结结实实地将疫苗安全与“地方政府以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官帽挂钩。这样的制度设计,足以强有力地督促相关责任人必须在行政区域内尽职尽责,否则,就可能仕途终止。对于相关官员来说,要想官帽戴得稳,就不能不重视疫苗安全这档子事,自然就非常明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的引咎辞职条款意味着什么。说到底,只有建立严厉的、全面的责任追究,才有疏而不漏的严格监管;也只有严格监管,才有疫苗的真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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