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早餐后不适投诉几天才回复 律师起诉食药监部门
2016-04-20 10:51:30华商报杜鹃查看次数:394
吃早餐后发生呕吐,怀疑早餐有问题,于是拨打举报电话,5天后获食药监局反馈调查结果,称并未发现问题。
西安律师段万金认为,食药监局在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上,延误调查时机,存在行政不及时作为,昨日他将一纸诉状递至法院。
当事者讲述:进食早餐后发生呕吐现象
段万金向华商报记者回忆,4月7日一早,他在西安一家肉夹馍店花12元吃了一个肉夹馍、喝了一杯豆浆,回到办公室后发生呕吐。当天早晨除了这顿早餐之外,他没有吃其他任何东西,于是怀疑所吃早餐有质量问题,并于当日上午拨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12331进行举报并获受理。
“投诉当天没有收到任何回复,也没有人找我核实情况。”段万金说,直到次日(4月8日),他才接到029-89120013的电话回复称已前往调查,但看到店名与举报中反映的店名有一字之差,如果店名有误,需另行举报才能再次受理。
“我觉得不可思议,我确认了地址没问题,店名可能记录有误,怎么就需要另行举报呢?”段万金表示想不通。
认为食药监部门不及时作为 违法证据可能灭失
段万金说,4月12日,他再次致电12331以及029-89120013询问,得知对方已于4月11日进行调查,查阅进货记录和生产日期后,没有发现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举报过了几天才调查,说没有问题可信吗?”段万金表示质疑,但被对方告知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段万金向华商报记者表示,自己怀疑遇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投诉,食药监局应当尽快对当天出售的豆浆和肉进行检查,第二天才派人去检查,且在经他本人确认地点无误的情况下,提出另行举报,最终4天后才再去调查,“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精神”。
段万金认为,我国法律要求行政机关不仅要作为,而且要积极迅速作为,尤其是治安、食品安全等案件,如果不及时调查,违法证据可能灭失,而食药监局的行为显然属于不及时作为。
当事人是律师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
依照有关规定,目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西安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昨日,段万金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原告投诉食品安全问题时不依法及时作为是违法的。
段万金表示,自己已无大碍,但社会中存在广泛而严重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现象无法得到根本遏制,他认为在他的投诉中,食药监局的工作人员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不够及时,甚至认为自己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职责,应纠正这种错误的观念,因而提起诉讼,希望这样能对以后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
食药监部门回应:依据有关规定,并非不及时处理
昨日,华商报记者拨打段万金所说的电话号码029-89120013,得知对方是雁塔区食药监局曲江新区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对于段万金提出的质疑逐条进行了回应。
他表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报线索最终转到了他们这里。受理记录显示,4月7日9时44分接到举报,4月8日14时35分就前往查处,由于确实存在举报记录和现场店名有一字之差的情况,因而让当事人对举报进行了变更,因为“当事人要对自己举报的真实性负责”。当天检查时由于该店店长不在,因而11日又进行了复查。经过对该店存储环境、进货流程等方面的检查,并未发现存在问题。“当天也没有接到其他呕吐线索,有些问题是个人体质差异造成的。”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举报线索应“及时调查核实”,该工作人员表示,第一天投诉,第二天调查,不是大面积的食源性安全隐患,并不算不及时。而且该办法还规定,“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即可,适当时还可延长期限至90日。因而对于这条举报线索的处理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记者查询得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第九条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专家解读:可促进行政机关改进工作
“依法行政要有轻重缓急,要有正当性。”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表示,食药监局应当检讨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到投诉后,尤其是饮食卫生这种关系到生命健康权的投诉,应该尽快前往,及时办理。双方现在对是否“及时”有争议,既然原告起诉了,最终可能要由法院来判断是否及时。这种用法律手段维权的做法值得肯定,行政诉讼的宗旨就是解决行政争议,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学教授彭涛认为,段万金的这种做法对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会有促进作用,但“提起行政复议可能更合适”,因为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一是合法,二是合理,法院主要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只要行政机关的做法没超出法律要求就是合法的,而合理性问题,也就是食药监局的做法是否及时,是行政机关自己裁量范围内的事,如果提起行政复议,雁塔区食药监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均可受理,对是否合理问题进行审查。
西安律师段万金认为,食药监局在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上,延误调查时机,存在行政不及时作为,昨日他将一纸诉状递至法院。
当事者讲述:进食早餐后发生呕吐现象
段万金向华商报记者回忆,4月7日一早,他在西安一家肉夹馍店花12元吃了一个肉夹馍、喝了一杯豆浆,回到办公室后发生呕吐。当天早晨除了这顿早餐之外,他没有吃其他任何东西,于是怀疑所吃早餐有质量问题,并于当日上午拨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12331进行举报并获受理。
“投诉当天没有收到任何回复,也没有人找我核实情况。”段万金说,直到次日(4月8日),他才接到029-89120013的电话回复称已前往调查,但看到店名与举报中反映的店名有一字之差,如果店名有误,需另行举报才能再次受理。
“我觉得不可思议,我确认了地址没问题,店名可能记录有误,怎么就需要另行举报呢?”段万金表示想不通。
认为食药监部门不及时作为 违法证据可能灭失
段万金说,4月12日,他再次致电12331以及029-89120013询问,得知对方已于4月11日进行调查,查阅进货记录和生产日期后,没有发现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举报过了几天才调查,说没有问题可信吗?”段万金表示质疑,但被对方告知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段万金向华商报记者表示,自己怀疑遇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投诉,食药监局应当尽快对当天出售的豆浆和肉进行检查,第二天才派人去检查,且在经他本人确认地点无误的情况下,提出另行举报,最终4天后才再去调查,“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精神”。
段万金认为,我国法律要求行政机关不仅要作为,而且要积极迅速作为,尤其是治安、食品安全等案件,如果不及时调查,违法证据可能灭失,而食药监局的行为显然属于不及时作为。
当事人是律师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
依照有关规定,目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西安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昨日,段万金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原告投诉食品安全问题时不依法及时作为是违法的。
段万金表示,自己已无大碍,但社会中存在广泛而严重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现象无法得到根本遏制,他认为在他的投诉中,食药监局的工作人员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不够及时,甚至认为自己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职责,应纠正这种错误的观念,因而提起诉讼,希望这样能对以后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
食药监部门回应:依据有关规定,并非不及时处理
昨日,华商报记者拨打段万金所说的电话号码029-89120013,得知对方是雁塔区食药监局曲江新区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对于段万金提出的质疑逐条进行了回应。
他表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报线索最终转到了他们这里。受理记录显示,4月7日9时44分接到举报,4月8日14时35分就前往查处,由于确实存在举报记录和现场店名有一字之差的情况,因而让当事人对举报进行了变更,因为“当事人要对自己举报的真实性负责”。当天检查时由于该店店长不在,因而11日又进行了复查。经过对该店存储环境、进货流程等方面的检查,并未发现存在问题。“当天也没有接到其他呕吐线索,有些问题是个人体质差异造成的。”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举报线索应“及时调查核实”,该工作人员表示,第一天投诉,第二天调查,不是大面积的食源性安全隐患,并不算不及时。而且该办法还规定,“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即可,适当时还可延长期限至90日。因而对于这条举报线索的处理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记者查询得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第九条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专家解读:可促进行政机关改进工作
“依法行政要有轻重缓急,要有正当性。”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表示,食药监局应当检讨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到投诉后,尤其是饮食卫生这种关系到生命健康权的投诉,应该尽快前往,及时办理。双方现在对是否“及时”有争议,既然原告起诉了,最终可能要由法院来判断是否及时。这种用法律手段维权的做法值得肯定,行政诉讼的宗旨就是解决行政争议,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学教授彭涛认为,段万金的这种做法对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会有促进作用,但“提起行政复议可能更合适”,因为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一是合法,二是合理,法院主要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只要行政机关的做法没超出法律要求就是合法的,而合理性问题,也就是食药监局的做法是否及时,是行政机关自己裁量范围内的事,如果提起行政复议,雁塔区食药监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均可受理,对是否合理问题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