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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自曝检疫制度隐患: 追溯制没实际意义

2016-04-13 10:18:29人民日报佚名 查看次数:401
  我国养殖业长期以来形成的分散生产和自由经营现状,导致养殖场户在出栏动物时不主动报检,逃避检疫、拒绝接受检疫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加之基层检疫设备不完善,检疫手段原始落后,制度设计从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一成不变,使动物检疫工作面临全新的挑战,与当今社会发展与民众要求相距甚远。
  现将当前基层动物检疫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综述如下,望能引起重视。

  问题一:生产方式落后,质量难以控制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长期以来走的是一条小农经济道路,从业门槛低,产业规模小,众多农民以分散生产和自由经营为主,加之生产方式落后,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管理粗放,较为原始,导致生产效率不高,质量难以控制。近年来,虽然规模化比重有了一定提升,但在广大农村,目前养殖业仍然处于小规模、低水平、无标准的状态,实施有效监管存在很大难度。
  质量是生产出来的,仅靠监管不行。要从生产源头提升质量,当前必须增强人们的检疫意识和法制观念,强化生产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提升主动报检率。

  问题二:提前报检制度得不到执行,使检疫的前置程序一般难以完成,只好被动出证
  长期以来,由于产销脱节,大多数养殖者不能够提前决定出栏时间,一般都是中间交易商到场临时定了价格后才能现卖现报,这样检疫员到场时往往生猪已经装车,因活体动物受称重、应激反应等影响,按规定装车后不检疫,让畜主或货主将动物卸车也不现实,况且因此发生纠纷后又面临赔偿问题,实际执行起来难度很大。由于提前报检制度不能得到执行,检疫的前置程序一般难以完成,但为了方便群众,避免发生纠纷,在保证动物临床检查健康的情况下,只好被动出证、不符合程序出证(事实上是不出不行)。

  问题三:畜禽标识与动物分离,养殖户不能完整记载养殖档案,使追溯制失去实际意义
  按照农业部发布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但目前有些地方实行的是标识由乡镇站所保存,出栏时再去戴标。由于养殖户不能完整记载养殖档案(大部分根本不记录),其养殖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真实性存疑,且又不能执行提前报检制度,往往是现卖现报,检疫员只能在车上打标,这样动物的来源地存在隐患,究竟此猪是此猪还是彼猪,检疫员仅凭肉眼很难识别。因此,应强化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在第一次免疫时就佩戴耳标,以后按照耳标补免,既可以防止漏免情况发生,又能够保证标畜不分离,买卖、出栏时标随畜走。在实施检疫时,通过查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没有标识和养殖档案的说明来源有问题,不得出具检疫证,从源头上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问题四:检疫设备不完善,检疫手段落后,使检疫质量难以保证
  近年来,规模化、集约化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正面效应,也伴生许多问题,如污染加重,环境恶化,病毒的变异以及疫病发生的多样化、混感化、隐蔽化和疾病诊断的复杂化等,使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但目前基层检疫人员基本上还是靠着“一支体温计、一把检疫刀”进行一般性的常规检查,对潜伏期的疫病难以发现,如对非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的现场检测,仅有部分“瘦肉精”的试纸,准确程度相对较差,漏检率较高。检疫人员仅凭肉眼观察实施临床检查、查看养殖档案后(况且,大部分养殖户不能完整记载养殖档案,甚至根本不去记录),不经实验室检查检验就随即出具保证畜禽及其产品健康合格、质量安全的具有法律责任的检疫证明,显然是草率的。

  问题五:基层监管力量非常薄弱,亟待调整、整合监管体制,进一步强化生产源头监管
  近年来,虽“强化源头监管与全程追溯,对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已成政府与社会共识,但有关部门目前仍将监管重心放在“事”后监管和市场监管方面,生产源头监管力量始终十分薄弱,这就造成了追溯制的形同虚设和生产过程监管的力不从心。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往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阵风过后,情况又返回原点。
  综观机构设置,由于将大部分的人员编制、技术力量及经费投入放在县级以上,而县级以上大多从事的是形式监管,结果是投入巨大,作用有限。而真正在县(区)以下的乡镇、村、场等基层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监管的人员力量、技术装备、经费投入等非常有限,与我国畜牧业经营主体数量庞大、生产环节多、产业链条长、监管对象众多而又隐蔽性强的实际需要相差甚远,以基层乡镇站所现有的人力、物力将很难监管到位。
  比如,现在的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动物卫生监督站以及原来的乡镇畜牧兽医站,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大部分也就三四个编制,本身人员就不足,平时还得占用很大精力应付上级各种会议和部门繁多的检查汇报、上报表格,导致深入基层生产一线有效工作的人员力量及时间更为不足。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加强对生产一线的直接监管力量,抓住初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这个“牛鼻子”。
  建议政府进一步调整监管体制,在人员编制、技术力量、检测装备、经费投入等方面向基层倾斜,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场)三级监管体系,强化乡、村、场等生产一线的直接监管能力。为达到这一目的,建议将基层乡镇一级的农业、畜牧、食药、工商质监等监管机构进行整合,综合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及相应的监管检测装备,这样既可充实力量,有效利用资源,避免出现“牌子虽多、无人干事”的窘况,又可克服以前县级以上监管体制存在的“九龙治水”“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弊端,避免发生“监管重叠、相互扯皮”的现象。
  同时,要落实相应政策,提高待遇水平,稳定村级防疫员队伍。应按规定真正为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村级防疫员,使其协助兽医做好免疫注射、出栏报检、疫情报告、日常巡查等相关基础性工作,确保养殖生产中兽药、饲料添加剂的合理使用,从而杜绝非法添加,严格监管残留问题。
  只有将各项监管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破解食品安全源头困局,这对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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