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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二孩产假最高180天

2016-02-20 15:39:35厦门日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715
    本报福州讯 (特派记者 张珺)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榕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包括婚假、产假、特殊情形下生育等问题得到明确,新修订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晚婚”概念取消  
    婚假普遍有15天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上位法中,晚婚、晚育的相关规定被删除,因此,原有的15天‘晚婚假’相应取消了。”上述负责人表示,为了让已赋予人民群众的福利得以保存,新《条例》规定,只要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都能享受15天的婚假。据了解,我省是少数保留该假期的省份之一。
    一孩二孩产假一样长  
    男方照顾假增至15天
    女方生育享受的产假也有了新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158天至180天”,男方的照顾假由以往的7-10天修改为统一的15天。同时《条例》明确,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而在以往,只有符合晚育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可享受135-180天的产假,二孩女方产假为98天。
    一孩二孩实行登记制度
    三孩生育需审批  
    普遍二孩政策实施之后,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但如果孩子有先天性缺陷,或者生育夫妻双方属再婚且已育有子女的,这些情况下,能生育第三个孩子吗?《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一二孩实行登记制度,三孩生育则需要审批。
    对于再婚夫妻,一个大的原则是,“再婚前,夫妻双方加起来有两个孩子,婚后可以再生一个;再婚前,夫妻双方加起来只有一个孩子,婚后可以再生两个”。
    而夫妻双方如果已生育两个子女,但其中有一个或两个都是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这种情况下,如果医学上认为夫妻可再生育,则夫妻双方可申请生育第三个孩子。
    少数民族夫妻方面,若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也可申请生育第三个孩子。另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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