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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年内要落实

2016-01-14 09:35:30健康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489
本报讯 (首席记者韩 璐)1月12日,《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正式下发。《意见》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省(区、市)要于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各统筹地区要于今年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从政策入手,重点要整合其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综观《意见》全文,六统一是其最为突出的亮点: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统一筹资政策,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年~3年逐步过渡,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统一保障待遇,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

《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推进管办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

《意见》要求,提高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整合现有信息系统,推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机构信息系统、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

《意见》要求,系统推进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通过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签约服务、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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