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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

2015-08-04 00:40:21厦门日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634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这是继2012年6部门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国家在重特大疾病保障与救助机制建设上的又一“力作”。

  意见指出,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应遵循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二是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三是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四是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

  【主要目的】

  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主要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使人民群众不因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时间表】

  今年>

  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今年年底前>

  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2017年>

  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供图/CFP

  完善筹资机制

  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群众不额外缴纳费用。

  提高保障水平

  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

  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

  规范大病医保承办服务

  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严格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

  我市2010年已启动大病保险

  厦门人北上广治大病 可实现医保即时结算

  本报记者 黄怀 通讯员 胡晓牧

  1997年,我市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同步为参保职工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开创了全国大病保险的先河。2010年7月在借鉴职工大病保险经验的基础上,又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建立覆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据市社保中心医疗费审核结算科科长林青山介绍,我市进入大病保险参保人数已达259万人。我市每年大约有两三千医保患者因患大病重病选择到省外就医。以前厦门参保人省外看病,只能先垫付现金,回厦再报销。患大病需要很多钱治疗,没钱还得到处去借。此外,参保人回厦门后报销还需等待25个工作日。

  今年1月起,市人社局推出医保新政。厦门医保参保人在北京、上海、广州的24家试点医院住院,出院时,医保可报销的费用可以当场报销,4小时内完成,无须垫付现金,也无须回厦再报。如果在试点医院门诊看病,或者在北上广非试点医院就诊的患者,可以直接在平安养老保险公司设立在当地的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报销,不用专程回厦办理,报销金额会转到参保人的卡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截至目前,已有200多名厦门医保参保人享受了这项便民政策,接下来我市还将在其他省外重点城市增加试点。

  专家介绍,省外就医一站式医疗费报销政策的实施,极大地方便转外就医、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人员的省外就医,优化完善了省外就医一站式结算的运作流程,为全国其他地区不断延伸创新医保服务提供了可复制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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