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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合格食品公布3天仍无措施 将责令召回

2015-01-10 00:33:29新京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572

   北京市食药监局昨天发布并实施《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将根据生产经营的食品风险程度、信用等级,把食品生产经营者分成三个监管级别,实行分类动态监管。不合格食品信息在对外发布3日后,生产经营者仍未采取措施的,食药监部门将责令停止经营和召回,并追查不合格食品流向。

  第三级监管最为严格

  市食药监局介绍,分类监管的主要依据就是《北京市食品风险分类监管目录》,这是“综合上一年度日常监测数据、上一年度风险监测数据、消费者群体规模、特殊人群的影响度、致害程度、召回情况、被投诉举报情况等多个因素制定的。”

  届时,一级监管针对从事中等及以下风险食品、同时又无不良信息归集记录的生产经营者;二级监管是对中等及以下风险食品、同时信用分级评定为一级失信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经营中等以上风险食品且无不良信息的生产经营者。

  最严格的是三级监管。这是针对从事中等以上风险食品,同时信用分级评定为一级失信的生产经营者。被实施三级监管者,由市食药监局确定检查频次,每年度专项检查不少于一次,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

  办法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定了严格的检查流程,首推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并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条款指南》公布了涉及食品各项检查的检查方法、检查条款、检查依据、处罚依据等。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办法首次提到了一种“飞行检查”。据介绍,这是开展的突击性有因检查。“飞行检查”原则上不得组织被检查者所在地食药监执法人员参与检查;原则上不得提前通知被检查者,但应在检查时出示文件或说明来意。

  市食药监局表示,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将统一在市食药监局门户网站发布信息,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经营、召回或收回不合格食品,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在该信息发布3日后,如果发现经营者并未采取措施的,将立即责令停止经营,召回或收回不合格食品,追查不合格食品的流向和产生的原因。(记者廖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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