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参照户籍所在地标准
2014-07-07 10:33:12中国人口网本站编辑查看次数:595
流动人口违法违规生育子女,在交纳社会抚养费时,将由户籍所在地标准及收入水平等因素决定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流动人口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征收,两地计划生育部门应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最终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
同时,送审稿明确,为了实现双向管理,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还应同时携带结婚证。
在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
而对于已有孩子的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在实行双向管理后,流动人口因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