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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养老服务业意见出台:二级以上医院都将设老年病科

2014-05-22 09:25:53厦门晚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646

  2020年目标

  我市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设施覆盖全市社区、90%以上街镇和60%以上村。每千名老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每个区有1所以上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已经成为社会越来越关注的热点话题,未来,我市的养老服务业该朝什么方向走,会给市民带来哪些便利?近日,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给出了答案。

  【政策优惠】

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万元

  优先保障养老用地

  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用地:《意见》中提到,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用地指标在分配上向养老服务相对滞后的岛外倾斜。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实行优惠地价。

  税费: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

  补贴: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运营补贴,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万元;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及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

  【社区养老】

原则上每十万人标准街道,总床位规模达到500张

  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

  每十万人至少一处“乐龄公寓”

  《意见》中就特别提到“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从2014年开始,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每十万人标准街道管理单元安排一至两处“乐龄公寓”,总床位规模达到500张。

  今后新建保障房项目和项目用地3公顷以上的商品住房用地在“招拍挂”出让中应考虑划出用地配套建设乐龄公寓,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乐龄公寓验收后,由代建单位或开发商根据有关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移交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市、区政府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文体健身】

有条件的街道(镇)要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地

  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

  公共体育场馆应免费或优惠

  老年人退休在家,最怕的就是寂寞和无事可做。《意见》中,对老年人文体健身等服务的加强做了要求。

  《意见》提到积极发展老年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统一规划。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设施场所,支持市、区老年大学(学校)建设,充分利用部分合并撤消后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成老年学校。办好市、区老年大学,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和街镇老年学校。有条件的学校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老年教育。

  在体育健身方面,市、区要把老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各区和有条件的街道(镇)要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地,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要建设老年人体育活动室、站(点)。公共体育场馆应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内部体育设施优先向老年人开放。

  【医疗保障】

鼓励引导社会办一、二级医院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

  床位超150张养老机构

  应设置医务室或门诊部

  本次《意见》提出,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床位数在150张(含)以上的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医务室或门诊部。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护理院或康复、老年病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内设门诊部、医务室不对外开放。

  此外,要提升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办一、二级医院,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

  鼓励兴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保障失能、失智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提供长期的照顾、护理、康复和保健等服务。

  【行业监管】

  建立等级评定制度

  统一定价规范收费

  今后民政部门将加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监管,特别是行业监管。

  如,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举办的、公建民营的、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及营利性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参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养老机构实施等级评定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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