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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4-05-14 14:26:34厦门市卫生局本站编辑查看次数:638

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厦委办〔2013〕10号)精神,根据《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局组织编制了《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局

  2013年10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厦委办〔2013〕10号)精神,根据《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市属、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在厦高等医学院校和部队驻厦医疗机构,以及国内合资、中外合资、外资、港澳台资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到2020年,全市每年计划引进(含柔性引进,下同)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40名左右,培养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40名左右。

  第四条  市卫生局成立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人事处,负责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成立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的同行评议工作。

  第二章 引进培养人才的学科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征集拟引进人才学科、专业,编制《厦门市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公开发布信息,作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引进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的依据。对特需紧缺拟引进人才的学科、专业不在当年引进目录的,可按一事一议办理。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征集、确定拟培养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的学科、专业及选拔人数,作为全市当年选拔培养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的依据。

  第三章  引进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申报层次及评审标准

  第七条  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人才可以申报,并按引进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评审标准(试行)(附件一)得分情况及准入分数由高到低择优确定相应的人才层次(分三个层次),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入选第一人才层次:

  (一)院士或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

  (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三)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第四章  培养人选申报对象及评审标准

  第八条  《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称的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人才,系指在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在厦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并签订5年以上聘用(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在职在岗人才。

  第九条  按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评审标准(试行)(附件二)得分情况及合格分数由高到低择优确定培养对象。

  第五章  待遇保障及津贴补助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政策文件,与引进(含柔性引进)人才协商确定合理薪酬。

  第十一条  引进(含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给予以下扶持:

  (一)引进的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3年内,根据人才层次和聘用合同,按不同的业绩及贡献,可享受:

  1、一次性工作补助标准:第一层次人才400万元,第二层次人才300万元,第三层次人才200万元;

  2、安家补贴标准:第一层次人才50万元,第二层次人才40万元,第三层次人才30万元;

  3、其它优惠政策按《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优惠政策暂行办法》执行,并由用人单位负责申办“金鹭英才卡”,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3年聘期内,按《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时间和要求核定发放生活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第一层次人才5万元,第二层次人才4万元,第三层次人才3万元;免费租住专家公寓。

  第十二条  培养期内,发给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培养人选对象生活津贴每人每月1万元。

  第十三条  培养期内,发给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培养对象生活津贴每人每月0.5万元。

  第六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四条  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和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支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十五条  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初审。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按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等具体要求,提交《厦门市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申报表》(在厦门卫生信息网下载)和证明材料,报送用人单位初审。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在厦高等医学院校和部队驻厦医疗机构负责初选工作,择优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受理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受理单位申报、资格复审、组织专家同行评议,领导小组择优提出拟引进人选建议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公示与公布。建议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示和公布。

  第十六条  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初审。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人才,按通知的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等具体要求,提交《厦门市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培养人选申报表》、《厦门市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申报表》、《厦门市卫生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申报表》(在厦门卫生信息网下载)和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单位初审。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在厦高等医学院校和部队驻厦医疗机构负责初选工作,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并作出单位承诺,择优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受理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第二季度定期受理单位申报、资格复审、组织专家同行评议,择优提出拟培养人选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公示与公布。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示和公布。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相关补贴的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流程,按市财政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专项经费管理按《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聘用合同、培养协议确定的目标、培养计划、内容、实施进度和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发放下列专项资金。

  (一)引进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安家补贴,自认定后分3年等额发放。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发。

  (二)培养人选培养资助经费采取预发与年度考核结算制度。

  1、专项培养经费补助每年上半年按标准等额预发70%;其余30%,年度考核合格后发,考核不合格的不发。

  2、生活津贴每月按标准等额预发70%;其余30%,年度考核合格后发,考核不合格的不发。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聘期期满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三。

  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中期评估(3年)、期满考核标准详见附件四。

  年度考核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聘用合同或培养协议制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局和所在单位对年度考核及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在科研立项、学术研究、学科建设、成果奖励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在选拔市拔尖人才、省级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省市各类优秀人才项目优先予以推荐。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对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人选实行动态管理,对经考核没有突出业绩和成果者,及时予以调整;对弄虚作假、丧失或违背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随时给予淘汰。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终止合同或协议,追回已下拨的资助资金:

  (一)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提前终止合同或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培养期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达到培养目标的颁发《厦门市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证书》,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本土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可与引进人才同时参与本细则的申报评审,由领导小组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按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在厦高等医学院校和部队驻厦医疗机构,可结合本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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