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出台支持公立医院改革简化人才招聘工作的意见
2014-04-17 15:40:42福建卫生本站编辑查看次数:646
近日,莆田市出台《关于支持公立医院改革简化人才招聘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人才招聘工作摆在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位置,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发展,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医疗卫生机构人才短缺的现状。
《意见》规定,招聘医学类紧缺人才,由市卫生主管部门每年拟制《莆田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人才招聘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核准后对外发布,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目录》编制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采取直接考核方式进行招聘,每半年集中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定载明合同期限、双方职责、工资待遇、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聘用合同。
《意见》放宽了医学类优秀人才的招聘条件。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招聘应(往)届研究生(含已就业)以及知名医学院校优秀本科毕业生,具有博士学历或正高职称的卫技人才引进到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其职称聘用不受职数限制。超出核准数的,可先聘用,然后按程序补报特设岗位。对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按照莆田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暂行规定》落实待遇,按规定发放安家费,配偶符合招(录、聘)用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意见》明确了优化医学类人才的招聘程序。市卫生、人事、编制等部门每年春季组织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联合公开招聘,各县(区)可采取委托方式参加。达到笔试(机试)成绩合格线的按1:1比例从高到低顺序,经体检、考核后予以聘用,并按规定办理入编手续。笔试(机试)成绩可共享,采取“首轮报名择岗,次轮成绩择岗”的方式,分两轮确定招聘人选。
《意见》调整了公立医疗机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市直公立医院的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从2:4:4调整为2.8:4:3.2,县(区)级公立医院高、中、初级岗位比例从0.8:3.5:5.7调整为1.5:4:4.5 。医疗卫生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岗,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意见》还就加强合同管理、严肃考勤纪律、严查在编不在岗、吃空饷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意见》规定,招聘医学类紧缺人才,由市卫生主管部门每年拟制《莆田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人才招聘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核准后对外发布,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目录》编制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采取直接考核方式进行招聘,每半年集中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定载明合同期限、双方职责、工资待遇、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聘用合同。
《意见》放宽了医学类优秀人才的招聘条件。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招聘应(往)届研究生(含已就业)以及知名医学院校优秀本科毕业生,具有博士学历或正高职称的卫技人才引进到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其职称聘用不受职数限制。超出核准数的,可先聘用,然后按程序补报特设岗位。对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按照莆田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暂行规定》落实待遇,按规定发放安家费,配偶符合招(录、聘)用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意见》明确了优化医学类人才的招聘程序。市卫生、人事、编制等部门每年春季组织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联合公开招聘,各县(区)可采取委托方式参加。达到笔试(机试)成绩合格线的按1:1比例从高到低顺序,经体检、考核后予以聘用,并按规定办理入编手续。笔试(机试)成绩可共享,采取“首轮报名择岗,次轮成绩择岗”的方式,分两轮确定招聘人选。
《意见》调整了公立医疗机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市直公立医院的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从2:4:4调整为2.8:4:3.2,县(区)级公立医院高、中、初级岗位比例从0.8:3.5:5.7调整为1.5:4:4.5 。医疗卫生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岗,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意见》还就加强合同管理、严肃考勤纪律、严查在编不在岗、吃空饷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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