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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4日正式发布“单独两孩”配套衔接政策

2014-04-06 20:44:54厦门晚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591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已于3月31日起施行。对此,省卫计委及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衔接政策,并于4日正式发布。按照新发布的配套政策,我省独生子女共有4种认定情形。政策还明确,申请再生育的独生子女待遇不可再享受。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独生子女


   虽然《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界定“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独生子女。
   1.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为父母现存惟一子女的。
   2.本人14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
   3.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申请时应提交这些证明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再生育申请表和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
   3.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双方申请,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各地在当事人提交真实有效完整材料的情况下,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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