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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单独两孩”政策出台:实施前怀孕的可补办手续

2014-03-30 09:08:41厦门日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472


福建“单独两孩”政策详解


   ●适用对象>>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应同时具备“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只有1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福建”这三个条件。
   ●如何申请>>
   “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按照《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时限>>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背景】


   18省份出台落实政策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发布,其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标志着“单独两孩”政策将正式实施。
   目前,我国已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川、浙江、江西、安徽、陕西、青海、广西、广东、湖北、辽宁、吉林、湖南、云南、福建等18省份出台了“单独两孩”的落实政策,其中一些省份已开始实施。
   剩下的省份多数也推出了实施新政的时间表。
   3月29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就意味着“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在福建落地。随后,记者从省卫计委了解到,单独夫妇申请生育的具体程序等内容也已确定。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强调,“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放松,而是中央结合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作出的战略部署,符合群众的意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总的趋势来看,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必须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一票否决不变。

   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
   修改三方面内容落实新政


   根据决定,《条例》修改三方面内容,即“单独两孩”的规定、审批时限的规定、独生子女概念的界定。具体修改如下: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删去第(二)项;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单独两孩”有何意义
   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修改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重新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我省相关部门也将据此做好衔接准备。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单独两孩”政策在福建落地有利于我省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也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政策如何衔接
   以往违反计生条例的按老政策执行


   “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落地实施之后,群众可能会有诸多实际操作上的疑问,譬如在条例修改前的违法生育未交社会抚养费的,条例实施后又符合生育条件了,这种情况还需要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吗?
   对此,记者从省卫计委了解到,新的条例修正出台之后,以往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按违反时的相关政策执行。也就是说,如果生育当时属于违反计生政策的,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新规执行之后即便夫妻双方符合了“单独两孩”政策,也要按照新规执行前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那么,如果夫妻双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在新规实施前怀孕了,在新规执行之后才生育的,这种情况又该如何界定?对此,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新规实施前怀孕的,是可以在新规实施之后按程序向乡镇政府(街道办)申请补办相关生育手续的。

   是否有可能推行“普遍两孩”政策
   目前时机尚不成熟


   随着“单独两孩”政策的落地,我省是否有可能推行普遍两孩政策?针对这一问题,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目前福建实施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时机尚不成熟。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在现阶段就实施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短期内将引起出生人口大幅波动,出现较严重的出生堆积,给近期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很大压力。从长远看,将形成周期性出生人口高峰,总人口持续增长,影响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的实现,给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流动人口
   适用新规吗
   一方是福建的可以申请


   随着政策的正式落地,满足条件的夫妇开始关心具体要怎么办理审批手续了,也有不少群众对自身是否符合福建的条件要求心存疑虑。
   昨日,记者从省卫计委了解到,我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应同时具备“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只有1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福建”这三个条件。
   福建是流动人口较多的省份,对于跨省流动的夫妇来说,他们是否可以在闽办理“单独两孩”的审批呢?
   我省明确规定: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由我省受理再生育申请。如果双方户籍都不是我省的,不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当然,如果符合政策的话,符合条件的非闽籍夫妇是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省份政策出台后回当地办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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