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药品零加价卫生所、门诊部诊察费涨价
2014-03-05 10:08:00厦门日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613
记者近日从物价局了解到,根据取消药品加成的配套改革,我市自2014年3月1日起,对执行药品零加价政策的村卫生所、企事业单位卫生所诊察费由每门诊人次1.5元调整为3.0元,执行药品零加价政策的门诊部诊察费由每门诊人次2.0元调整为5.0元。
上述医疗机构不再收取挂号费,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尚未执行药品零加价的医疗机构仍按原规定的标准收取诊察费。
记者走访时看到,各卫生所和门诊部已经将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及相关内容做了阳光价费公示工作,市民可一目了然看到各卫生所及诊所所收取的诊察费标准。
上述医疗机构不再收取挂号费,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尚未执行药品零加价的医疗机构仍按原规定的标准收取诊察费。
记者走访时看到,各卫生所和门诊部已经将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及相关内容做了阳光价费公示工作,市民可一目了然看到各卫生所及诊所所收取的诊察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