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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警方:5类无户口人员即日起到6月底可办理落户

2014-02-20 08:57:24海西晨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499

      昨日,厦门公安公众服务网上发布信息称,从现在开始到今年6月底,厦门警方开展无户口人员摸排清理,五类无户口人员,可以对照相关要求办理落户手续。

  一、出生未落户人员

  办理规定:凡能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公安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证件不全的,要按照《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闽公综〔2008〕228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类受理。

  二、因婚嫁离开原户籍地多年、原户籍地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办理规定:现居住地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后出具未落户证明,建议当事人回原户籍地恢复户口,待户口恢复后依申请按夫妻投靠类型办理户口迁入业务。现居住地派出所可通过发函联系、电话沟通等多种形式与申请人原户籍地公安机关联系,请其协助调查,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三、婚嫁多年且原籍地未申报户口的人员

  办理规定:现居住地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后出具未落户证明,建议当事人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办理补登户口手续,待办理户口后依申请按夫妻投靠类型办理户口迁入业务。对于原籍地丧失办理补登户口条件的,申请人可备齐公安机关要求的材料,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四、《户口迁移证》过期或遗失造成无户口的人员

  办理规定:1.符合拟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群众应提供《户口迁移证》原件或证件丢失声明,原迁出地派出所在查询公安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无户口后,收回原《户口迁移证》或证件丢失声明,重新签发《户口迁移证》。

  2.不符合拟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群众应提供《户口迁移证》原件或证件丢失声明、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已收回的除外)、《居民身份证》,原迁出地派出所查询公安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无户口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予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对于《户口迁移证》原签发地属省外公安机关的,拟迁入地派出所可帮助申请人与签发地公安机关联系,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五、刑释解教证明遗失造成无户口的人员

  办理规定:可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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