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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患者杀医一审被判死刑

2014-01-28 16:00:58京华时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545

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岭“10·25”患者行刺医生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昨天上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致1死2伤的温岭杀医案进行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宣判后,连恩青未表明是否上诉。据判决书,法院认定连恩青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未采信其辩称系无奈而杀人,及辩护人认为本案起因上医院方面有过错的辩护意见。

判决

被告人当庭未说一句话

昨天,台州中院对去年10月25日发生的温岭杀医案作出一审判决。

官方通报称,台州中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18日至3月26日,连恩青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了鼻部手术治疗。因感到术后效果不佳,连恩青多次到医院投诉,并多次到其他医院就医,但均无进展。2013年10月25日上午8时20分许,连恩青携带事先准备的榔头和尖刀来到温岭一院对医护人员行凶,致1死2伤。经司法鉴定,连恩青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台州中院认为,连恩青事先预谋并持榔头和尖刀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连恩青在庭上身着深绿色的囚服,戴着一副黑色眼镜。在整个宣判过程中,他都看着审判长,对于一审死刑的结果,他没有说一句话。在22日的庭审中,他承认了作案事实,并表示自己没有精神疾病,也对死者的家属表示歉意。

连恩青的多位家人旁听了审判,连恩青的母亲整个过程都是低着头,当审判长宣判连恩青一审死刑时,她当场痛哭。连恩青的家人表示还会继续上诉。

律师称遗憾但尊重判决

判决书显示,台州中院未采信被告人连恩青及其辩护人申请对其精神疾病进行重新鉴定,以及医院在手术治疗过程中存在CT片造假、医疗事故、在引发本案上存在过错等意见。台州中院认为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连恩青的辩护人朱圣勇称,他对一审判决未采纳辩护人从轻判处意见表示遗憾,但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他称,“虽然连恩青的家属提出上诉,但连恩青是否会上诉,将在明天会见被告人后,由被告人自己决定”。他表示,如果连恩青上诉,希望法院能重新考虑其提出的几点酌定从轻情况,并考虑为连恩青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朱圣勇称,作为连恩青的辩护人,无论此案走向如何,他希望从本案出发,各相关部门尽快建立起公平、科学、高效的医疗纠纷解决体制,让悲剧不再重演。

昨天,记者多次拨打连恩青妹妹的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答疑

鼻部手术非医疗事故

连恩青提出治疗其鼻中隔偏区手术失败的理由不成立

判决书称,根据连恩青的病史及CT等相关检查,院方于2012年3月诊断其患有鼻中隔偏区、慢性鼻炎、左上颌窦炎、筛窦炎,符合手术指征,蔡朝阳医生采取的在局部浸润麻醉下行“鼻内镜下鼻中隔矫正术+双侧下鼻甲黏膜下部分切除术”手术方案合理,术后CT检查显示,连恩青术后鼻中隔基本居中,双下鼻甲缩小,蔡朝阳操作的手术过程及采取措施正常。

相关证据证实连恩青在术后仍有呼吸困难等症状,且多次到温岭一院及多家医院治疗检查,均得不到满意的疗效,虽然CT等查证鼻道畅通,但其自身感到不舒服。判决书称连恩青感到效果不佳,与其心理情绪存在关联。

连恩青归案后,台州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材料证明其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连恩青对该鉴定意见不服,浙江省医学会的再次鉴定同样认为医方对患者诊疗过程符合规范,患者自述症状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排除与其心理等因素有一定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且认为鼻中隔偏右,手术方式从健侧(即左侧鼻腔)进入正确。

医院CT片不存在造假

连恩青认为医院为掩盖其手术失败而造假的理由不成立

判决书显示,温岭一院在接受连恩青的投诉后,作为协调处理投诉的耳鼻喉科王云杰医师、CT室江晓勇医师,多次向其解释和劝说,安排其免费CT检查,组织本院专家会诊,联系杭州专家会诊,想方设法为其诊治。

对于连恩青家属此前表示的连恩青自称多张CT图像不一样,以及连恩青反映的CT造假一事,判决书称,CT检查要拍摄不同的部位形成一幅幅的图像,每幅图像因就诊者躺在检查床上的位置不同、检查部位不同而反映的参数不同,参数的差异实属正常,不存在CT造假之情况。

医院后续处理有瑕疵

但不足以认定其在此案起因上存在过错

据判决书,虽然医院在连恩青发现自己持同一就诊卡拍摄3张CT片,出现姓名、年龄不同的问题后,没有做出令连恩青信服的解释,又在2012年12月27日拍摄CT片后,未提供当天的检查报告,医院对待连恩青的投诉及后续处理上的上述瑕疵加剧了连恩青的误解,对连恩青实施的一些行为产生影响,但尚不足据此认定医院方面在此案起因上存在过错。故被告人连恩青辩称其系无奈而杀人,及辩护人认为本案起因上医院方面有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辩护人申请为连恩青重新做精神疾病鉴定的理由不足

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连恩青事先预谋持械前往,在现场停顿思考,再持械捅刺选定对象,发现不是其欲加害的对象后,没有持刀继续捅刺,反映出其具有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作案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且已经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其辩护人提出申请为连恩青重新进行精神疾病鉴定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与采信。

在22日的庭审现场,连恩青在辩护人认为其有精神疾病、出院后未按时服用精神药物、应当对其刑事责任能力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当庭否认自己有精神疾病,未对其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提出异议。

供述

案发3个月前萌生杀人念头

据判决书,连恩青供述称,因鼻子患病多年,2012年3月份,他到温岭一院诊治,蔡朝阳医生给他动了鼻中隔矫正手术,他感觉病症位置在鼻子右侧,但手术错取了鼻左侧的骨头。因术后感觉不舒服,他到温岭一院复检、投诉,要求再次动手术。王云杰医生接待,并给其看病,林海勇前后为其拍了多张CT片。连恩青认为从王云杰给其看病后,所有的CT片都有问题,于是对两人心生怨恨。连恩青后来去临海、杭州、上海的医院检查,结果医生都说他没病。2013年7月30日晚,他在家中墙上书写“7月31号王云杰、林海勇死”,打算第二天去杀他们,但后来想还是去别的医院把病看好,就忍住了。

感觉治病无望遂到医院行凶

连恩青供述称,第一次有了杀人的想法后不久,家人听信上海医生的话,说其头脑有问题,送其去上海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出院后,他报复的念头更加强烈,遂准备了尖刀、榔头。作案前一天,他去椒江市立医院看病,CT片没出来,报告单先出来了,说他鼻子没问题,不给动手术。他更加气愤,认为由于王云杰等人的原因,才让他到哪个医院都没办法动手术,于是决定杀人。案发当天,他到温岭一院致王云杰死亡并刺伤拉阻他的王伟杰后,赶到CT室持刀刺“林海勇”,发现刺错人后,弃刀就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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