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计委:医师不得过度医疗夸大病情
2013-12-16 17:15:00福州日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665
记者昨日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近日,根据原卫生部出台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我省制定并实施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根据细则,医疗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准电话聊天或闲谈说笑;医师不得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得过度医疗。
细则要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执业和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基建修缮等相关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会员卡,对一时无法拒收的财物,应在24小时以内报告单位有关部门,48小时内退还或上交单位有关部门,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宴请;不得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得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不倒卖号源,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细则还对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分别作出具体要求。医师应根据病情需要进行相应的适宜检查,落实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有关规定,不滥检查,使用适宜药物,不开大处方;病例书写要做到字迹清楚易认,不隐匿、不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护士要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严格执行医嘱,若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医学常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药学技术人员要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的,可拒绝调剂并及时上报。导医要主动为危急重症患者就医提供快捷服务,不得诱导患者外出就医。
据悉,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如违反该细则,将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细则要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执业和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基建修缮等相关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会员卡,对一时无法拒收的财物,应在24小时以内报告单位有关部门,48小时内退还或上交单位有关部门,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宴请;不得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得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不倒卖号源,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细则还对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分别作出具体要求。医师应根据病情需要进行相应的适宜检查,落实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有关规定,不滥检查,使用适宜药物,不开大处方;病例书写要做到字迹清楚易认,不隐匿、不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护士要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严格执行医嘱,若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医学常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药学技术人员要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的,可拒绝调剂并及时上报。导医要主动为危急重症患者就医提供快捷服务,不得诱导患者外出就医。
据悉,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如违反该细则,将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