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医院外来护工可参加城保医保 参照灵活就业人员
2013-08-24 09:04:23东方网admin查看次数:856
东方网8月24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记者昨天从市人保局获悉,医院外来护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就业登记期间且未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参照《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本人就业登记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该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2年。
医院外来护工是指由本市护工管理机构管理,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请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并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的来沪从业人员。
《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3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4%。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可以提出按月领取养老金申请,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条件的,月养老金计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个人医疗账户的计入标准、门急诊、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和住院(含急症观察室留院观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医保综合减负办法按照本市城镇医疗保险同类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等待期按照《关于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置等待期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