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医药价改方案 将终结“以药补医”的局面
A药品按零差率销售
方案提出,医药价格改革遵循“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总量控制”是以2012年药品差价为基数,并根据药品实际招标价格下降幅度,财政、医保保障情况和医院内部适当消化的要求,在上述总量内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6:3:1补偿比例,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补偿60%左右,财政补偿30%左右,医院自行消化10%。“结构调整”是指通过药品零差率销售,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引导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B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在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前提下实施。同时,医药价格政策调整要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要有效合理控制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和出院病人均次医疗费用,总体上不增加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负担,体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惠民利民的目的。
方案明确提出,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取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县级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按进价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途径予以补偿。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降低医疗成本。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要确保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降低15%左右。
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要求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降低10%。同时,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护理、手术以及中医特色服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C服务价格有最高限价
个别执行上一级收费标准的试点县级公立医院,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调整,现收费标准低于调整价格的项目,按调整价格执行,高于调整价格的项目仍按现收费标准执行。
D不执行政策要查处
为保障此次改革的顺利实施,方案要求各级物价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各试点县(市、区)物价部门要抓好药品零差率销售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监测分析,以及跟踪调查反馈工作。对于实际成交价与省统一采购限价相差悬殊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并提出对策建议。
要继续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涨价,不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的医疗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中医类诊疗项目 住院诊查费
院内会诊费
护理费 手术费 治疗费 由3元/日提高到6元/日。
中级职称由1元/次提高到2元/次;高级职称由3元/次提高到6元/次。
一级护理由8元/日提高到16元/日;二级护理由5元/日提高到 10元/日;三级护理由2元/日提高到 4元/日;一般专项护理由3元/次提高到5元/次,提高67%。
注射皮试由2元/次提高到4元/次;小儿头皮静脉输液由6元/组提高到9元/组;其他治疗费项目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提高25%。
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提高10%。
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提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