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罐装购买汽油实名制 个人购买需街道开证明
人民网福州6月15日电(张志滨)厦门公交“6?7”事故发生后,为深刻吸取相关事故的教训,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前发布通知,将进一步加强福建加油站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落实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罐装购买汽油实名制。
据了解,福建各地加油站要结合安全生产整治百日行动立即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等。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加油站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联合组织开展督查,对存在严重隐患、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加强加油站安全监管,将认真落实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罐装购买汽油实名制。但这并非新例,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第14号公告,福建省决定在国家法定节日和“6.18”、“9.8”等重要时段,实行罐装购买汽油实名制。
按照规定,单位需要在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罐装购买汽油的,须提供申请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罐装购买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罐装购买汽油发票或加油打印凭条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县(区、市)安监局备案后,方可到近加油站罐装购买汽油。
需要说明的是,个人一般不得罐装购买汽油,确因生产活动需要,须提供罐装购买汽油申请报告、身份证及近期罐装购买汽油发票等相关材料,到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开具购买证明。购买人持购买证明到就近加油站罐装购买,购买数量不得超过60升。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包括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加油站在内的各加油站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各加油站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成品油经营行为,对农村边远乡镇无证经营加油站点进行严肃查处。
通知还强调,加油站应建立健全成品油罐装零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查验罐装购买(备案)证明,如实登记购买人的所在单位、身份证、住址、购买数量及用途等情况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