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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校长开房续:家长称孩子检查遭拒

2013-05-16 09:25:59京华时报admin查看次数:795

      □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追踪

      昨天,海南省万宁市带6名女生开房的校长陈某鹏、房管局工作人员冯某松,被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并给予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针对家长质疑先后两次检查结果矛盾一事,万宁市委宣传部长陈兴章表示,不存在两次检查鉴定。

      对于像海南万宁那个违法乱纪、道德沦丧的校长,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15日在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

      □发布

      以猥亵儿童罪批捕两名嫌犯

      昨天上午,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圣和在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的第二次通报会上说,鉴于此案社会影响较大,该院召开了检委会,经检委会讨论,认为根据该案现有的事实和证据,陈某鹏、冯某松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涉嫌猥亵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15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鹏、冯某松。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据了解,“开房校长”陈某鹏已结婚并育有子女,前不久还作为优秀后备干部成为竞争副局长的3名候选者之一。万宁官方提供的材料显示,冯某松只是房管局的一个合同制职员。但据《法制日报》昨天报道,坊间有传闻,冯某松是万宁市房管局的办公室副主任。5月14日上午,该报记者前往该局调查核实了解冯某松情况时,其单位工作人员均不愿接受采访。

      对两名嫌疑人党籍行政双开

      15日16时40分,万宁市召开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第三次通报会,向媒体通报对两名犯罪嫌疑人纪律处分决定。万宁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主任吴丹说,当天,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已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鹏、冯某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万宁市纪委决定给予陈某鹏、冯某松开除党籍处分。并建议万宁市教育局、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请万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给予陈某鹏、冯某松行政开除处分。

      □调查

      不许鉴定怎知处女膜完整?

      公安副局长被问得直接挂电话

      13日晚,万宁警方发布公告称“遭猥亵小学女生经法医鉴定未被性侵”,同时公布了4名受害未成年人在13日进行法医鉴定的结果。称经鉴定,6名未成年女生在与陈某鹏和冯某松接触期间,并未发生性行为。但受害女生家长质疑称,该医检鉴定结果与10日的首次检查结果相矛盾。家长们现场指认鉴定医生为万宁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医师杨帅。

      在获悉可能存在两份医检报告后,记者向万宁警方求证,万宁市公安局副局长叶国彪透露,由于不允许对未成年人进行处女膜破裂的鉴定,法医只能对受害未成年人进行受伤创伤鉴定。当记者追问“如果未进行处女膜破裂鉴定,为何公布处女膜完整的医检报告”时,叶国彪直接挂断了电话,此后无法拨通。

      万宁市委宣传部长陈兴章向记者转述了警方答复:“不存在两次检查鉴定,为避免影响案件侦办,暂不提供其他信息,将尽快向社会公布有关受害者衣物残留物的检验报告”。

      在参与医检的万宁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当班医生李周源表示不了解情况,也不愿提供任何信息,称受害者家长指认的医检医生杨帅14日并未当班。记者通过多方渠道仍无法联系上杨帅。参与13日鉴定的法医陈厚杰也拒绝透露有关鉴定的任何信息。

      双方是否涉及金钱交易?

      仅有陈某鹏提供300元餐费

      就部分媒体称“6名未成年女生收受小学校长1000元”的说法,记者调查显示,这一说法并不属实。

      据海南万宁市委宣传部介绍,万宁警方专案组的调查情况显示,所谓“收受金钱进行性交易”的说法并不属实。依据当事人口供,涉案双方并未提出任何金钱要求。与涉案嫌疑人陈某鹏一起的4名受害未成年人因无钱就餐,由陈某鹏提供了约300元的餐费,除此外没有更多的金钱来往。

      记者就这一说法询问了多名受害未成年人家长,其中一名受害女生的家长王一楠(化名)透露,6名女生在回家后,均未提及有关收受陈某鹏和冯某松金钱的相关信息,其中一名13岁女生在网络上看到相关言论后,情绪已出现极大波动。“希望部分媒体能够负责任地进行报道,而不是为了博取眼球制造假新闻,对受害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家长 到海口为孩子检查遭拒

      据受害女生的家长介绍,他们5名受害女生和家长14日晚到达海口,15日8点半到海南人民医院欲做处女膜检测,被院方以没有公安部门的证明为由拒绝。

      家长带孩子从医院回来后,后郎小学的一名符姓领导到海口联系上了孩子家长,给他们安排好了住宿和吃饭,并在下午带着孩子游玩散步。家长称,孩子下午玩得都挺开心的。

      有两名女生的家长分别告诉记者,他们这两天一直觉得被人跟踪。记者晚上多次致电家长,他们都分别称“讲话不太方便,有人在跟踪我”。

      此外,孩子家长介绍,这两天确实有市领导联系过他们,但是家长并没透露自己在海口,也没有领导要求家长不能与媒体联系。

      据家长透露,他们将在两三天后,在万宁召开记者见面会,具体的细节会在会上向记者介绍。

      □释疑

      刑诉法专家解析案件4点问题

      处女膜完好不等于没有性行为

      (受访者: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

      1

      以猥亵罪批捕是否合适?

      洪道德表示,在目前未判定强奸与否的情况下,现有证据已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猥亵儿童罪,可以暂时能确定的罪名采取相应措施。逮捕的罪名绝不等于以后必须认定的罪名,在之后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可以根据发现的新证据,来作出罪名上的改变和认定。

      “虽然我们认为有可能是强奸罪,但可能公安机关目前获取的证据还不足以形成这样的认定。”洪道德说,“因此我个人认为现在以涉嫌猥亵儿童罪逮捕这两个人是合适的。”

      2

      处女膜与强奸有无关系?

      对于万宁警方以女生处女膜没破裂,判定在开房期间双方未发生性行为一事,洪道德教授表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不得以女子的处女膜是否破裂,判断是否发生性行为标准。“处女膜没有破裂,顶多能说明性行为没有造成处女膜破裂。目前,医学上无法确定处女膜破裂与是否有性行为之间的关系,因为性行为不一定造成处女膜破裂,而处女膜破裂也有可能是由运动等其它原因造成的。”

      3

      有性器接触即强奸未遂?

      此次事件中,有女生检出下体红肿、裂痕等,有舆论认为“双方性器官接触即是强奸未遂”,因此不应仅以猥亵罪论处。洪道德就此表示,这是学术上的观点,法律上并没对此表态。“目前,对于判断性行为是否仅限于性器官接触、性器官要接触到什么程度等问题,都是学术理论上探讨的,法律上并没有说。但是一般来讲,目前实践当中,据我所知采取的判断标准,就是对幼女来说,以性器官接触是性行为发生的开始,即使只有接触没有进入,就构成未遂”。

      4

      “学生收钱说”意义何在?

      前天,万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有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此案系女生主动跟校长联系,校长给了女生1000元钱。洪道德表示,只要双方发生性关系了,就应以强奸罪而非嫖宿幼女罪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要与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就以强奸罪论处。他说:“嫖宿幼女的前提条件是发生在如歌舞厅、夜总会等实际上从事色情活动的风月场所,但套在本案上,逻辑上是讲不通的。所以,哪怕女孩主动找了校长,校长在发生关系之前或之后给了她钱,也是强奸,而不是嫖宿幼女。”

      据京华时报记者 怀若谷 实习记者 聂辉 新华社报道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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