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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养老保险城乡同等待遇

2013-03-13 11:18:21厦门日报admin查看次数:1728

      本报福州讯 (驻榕记者 张小燕)今后我省城乡居民将享受一样的养老保险政策。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称,今年我省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

      政府最高补贴75元

      《意见》称,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而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共20档。省政府提出,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多缴多得。

      缴费1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增加5元,政府最高补贴为每人每年75元,如选择1000元至2000元的,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75元。

      个人缴费部分可继承

      46-59周岁的参保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意见》指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目前,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区)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意见》明确,参保人身故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省政府也提出,有条件的市、县可先行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身故后,按当地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市、县财政补贴中支出。

      政府替失独家庭缴一部分

      《意见》明确,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

      此外,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意见》称,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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