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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设应急救助基金杜绝“等钱救命”

2013-03-02 09:49:39京华时报admin查看次数:859

本报讯(记者孙乾)今后,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均将被列入应急救助制度对象。国务院办公厅昨天下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中国将在省市两级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救患者。

避免等钱救命现象

“无主病人”“路倒病人”及少数确无支付能力的人群,在发生事故后被拒绝医治的案例屡见不鲜。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分析称,按现行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急救病人,并由医院先行垫付急救费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医疗机构在履行救治责任时心存顾虑,陷入两难的境地,导致出现“等钱救命”的情况。

基于这一现状,意见提出设立省市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应急救助基金,并明确救助对象及范围。意见规定,应急救助的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并不局限于低保、五保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医院不得拒绝收治

按照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孙志刚表示,应急救助的救助范围是救助对象实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于急救医疗费用,此项制度承担兜底保障责任,也就是说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根据情况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意见称,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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