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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女儿恋爱又猥亵岳母 90后准女婿获刑十年

2013-02-12 11:03:35万家热线admin查看次数:759

      姚某出生于1991年,是个刚满二十岁的小伙。一次偶然的机会在溜冰场结识了王某,原本可以正当相处、恋爱,不曾想姚某太过轻狂,不仅多次与未满十四岁的王某发生性关系,甚至强制猥亵王某的母亲方某,方某在巨大的羞辱之下,召集王某的父亲及三位兄弟,将姚某强行捆绑至公安机关并报案。近日,在庐江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姚某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一案,90后的姚某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痛的代价。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9日,被告人姚某与被害人王某(女,1997年12月3日出生)在庐江县庐城镇一溜冰场认识。自2011年7月15日左右至同年12月3日前,被告人姚某明知王某不满十四周岁,仍将王某带回自家中以及在王某家中等处,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2012年5月7日,被告人姚某住在被害人王某的母亲方某租住的庐江县庐城镇南门某超市二楼的家中。当晚被告人姚某与王某同住一房间,次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持菜刀进入方某的房间,强行脱去正在睡觉的方某的衣服,并播放其手机中的淫秽色情视频给方某看,胁迫方某为其“口交”。

      被告人姚某辩解:其在公安机关受到侦查人员的殴打、辱骂,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且证人王某某等人是方某的亲属,所作证言是对其陷害,均不能采信;其没有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其进入方某房间是因为口渴在厨房找黄瓜吃,未找到黄瓜后糊里糊涂的带刀错入了方某房间,没有强行脱掉方某衣服,是方某未穿衣服勾引其,其没有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姚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对其所犯强奸罪从重处罚。被害人方某的亲属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的内容是被害人方某告知其受强制猥亵和将被告人扭送至公安机关的事实,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客观、真实、合法,足以认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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