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女卖淫不用保险措施 被判传播性病罪
如果不是民警过来检查,他们肯定已经发生关系了。价钱谈好了,衣服都脱了,还说好了不用避孕套。最近,他得知那个人女人有艾滋病,想起今年9月份这次经历,陈先生(化名)吓出一身冷汗,“幸亏民警来了”。
根据浙江省疾控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省卖淫女平均艾滋病毒感染率不到1%,虽然比例不算高,但事实上,由于检查工作等困难,卖淫女的艾滋病毒感染率很难被准确统计,还有一部分患艾滋病的卖淫女转行了,也不会被算在卖淫女范围。也就是现实情况这个感染率会更高一些。
艾滋女卖淫被抓
女人叫李萍,30岁,建德人。今年9月7日晚,在旅馆,她与陈先生讲好150元的价格,不用避孕套,完事后再收费,两人刚脱了衣服,民警冲了进来,将两人抓获。李萍被处行政拘留,但因身体原因未予执行。
9月17日上午,李萍和一名男子睡在一家旅馆里,再次被民警带到了派出所。这名男子说,他在这家旅馆住了七八天后,托旅馆老板娘给他物色一个“女朋友”,没想到老板娘效率挺高,真就带了个姑娘给他,而这位姑娘就是李萍。9月16日,他陪着李萍逛街,还花了320元给她买衣服、鞋子。当晚,两人发生了关系,没有任何避孕措施。第二天早上,被检查的民警发现了。
李萍说,她并不知道这名男子的名字,是旅馆老板娘介绍给她做朋友的。
这一次,李萍还说出一个事实,她患有艾滋病。原来2010年6月她在一家酒店工作,做健康证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出她有艾滋病。
“究竟是如何感染上,我也不清楚。”李萍说,在那之后,她没有再去复查过,她觉得身体勉强还过得去,经济困难的她也确实没钱看病。
身体因素导致她找不到工作谋生,迫于生计,2011年6月份后,她开始卖淫,和很多人发生过性关系,不过,一般情况下她都会让客人戴避孕套。
为什么是传播性病罪
近日,李萍因传播性病罪被建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审解释说,李萍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实施卖淫行为,所以构成传播性病罪。
虽然《刑法》中只明确梅毒、淋病等为严重性病,没有将艾滋病列为严重性病,但根据国家卫生部制定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指定的性病有8种,除淋病、梅毒外,还包括艾滋病等。因此,8种疾病都应当认定为严重性病。
构成传播性病罪有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必须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二是此人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如果只是夫妻间的性行为、恋爱中的性行为、姘居中的性行为、通奸等,不构成传播性病罪,属于道德规范的性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根据《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人提出,传播艾滋病就相当于间接杀人,是不是应该是故意伤害罪?
承办检察官解释,患有艾滋病,还从事卖淫活动,不排除可以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的情况,比如,这个艾滋病人明知自己有艾滋病坚持不肯戴套,就存在故意传播的主观想法;同时,卖淫过程中,已经将艾滋病毒传播给他人了,给他人造成了伤害。这种情况,就有可能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具体还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
现有数据显示我省卖淫女
平均艾滋病毒感染率不到1%
根据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的数据统计,我省今年送进劳教和戒毒的女性人员中有8位艾滋病患者,其中有2人曾从事卖淫活动。
浙江省疾控中心艾滋病性病防治所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省卖淫女平均艾滋病毒感染率不到1%,比例不算高,近年来上升趋势也不明显。但这只限于,可以统计到的数据计算的比例,与现实情况相比这一数据并不完全。
卖淫女的艾滋病毒感染率很难被准确统计,有很多方面的原因,比如,警方抓捕检查卖淫活动中的存在一些困难。必须得现场抓到卖淫嫖娼行为,才能算是从事卖淫活动。
另一方面,卖淫女人员流动性大,有不少从事卖淫活动一段时间后转行,这批人仍患艾滋病,但不会被计算进卖淫女这个范畴。
卖淫女有众多不固定的性伴侣,这些人有可能把病毒传播到自己的家庭,造成病毒由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大面积扩散。他们通常隐瞒自身病情,再加上性交易当中常有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现象,造成非常大的隐患。
“被发现患有艾滋病的卖淫女,卫生厅和疾控部门通常会经常做一些调查随访和宣传教育。”省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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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公布的我省最新艾滋病情况显示:截至今年11月25日,全省今年新发现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2513例,较去年同期增长20.6%;全省自1985年报告首例艾滋病毒感染者以来,累计报告艾滋病毒感染者/病人11416例,其中艾滋病病人4277例、死亡1348例。根据中国疾控中心官网上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1月我国艾滋病发病数为5078人,其中1376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