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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被精神病”案应开庭审理

2012-12-26 16:16:13北青网admin查看次数:727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起草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过程中,多次邀请地方法院的代表参与研究,还多次听取立法机关的意见,分别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政法机关以及专家的意见。司法解释明确,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可召开庭前会议。

程序·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程序是新刑讼法亮点

解释: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开庭前的程序作了重大改革,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了庭前会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庭前会议的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还规定,在召开庭前会议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解读:

据了解,对于召集庭前会议是否要通知被告人参加,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各方存在不同看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解释说:“庭前会议只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并非正式的审判程序,被告人不参加,并不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庭前会议是否通知被告人参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问题而定,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程序·查询记录

向法院申请查犯罪记录应提理由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查询犯罪记录的具体程序,即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

对查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规定对于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公开审理、宣判时不得组织旁听,法庭应当告知旁听人员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程序·没收

嫌犯死亡可没收非法所得

解释: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受案范围和程序。

司法解释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解读:

结合立法精神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只要依法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不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也不限于重大犯罪案件,均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解释:

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方式和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证明标准及处理原则。

解读:

“没收案件也应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即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否则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制定过程

邀地方法院参与研究

征求公检司法等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了这部司法解释制定的过程。

记者了解到,在这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一度有人担心,“相关部门在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时,会否扭曲立法精神,为本部门扩权争利。”这位负责人强调指出,“对此我们高度关注。在起草解释过程中,我们始终强调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从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充分保障诉讼权利出发解释法律,确保司法公正,推动法治进步。”

“在起草本解释过程中,我们高度重视听取地方法院,尤其是中、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的意见。司法解释草稿曾下发地方各级法院征求意见,并提交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讨论,在修改完善解释稿过程中,我们多次邀请地方法院的代表参与研究,可以说,这部司法解释集中了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和司法智慧。”这位负责人简要介绍了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

他说,“为保障解释内容科学、正确,我们还特别重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起草解释过程中,曾多次听取立法机关的意见,分别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政法机关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我们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均认真研究、充分吸收。这部司法解释凝聚了全社会的法治智慧。”

未成年人作证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

一般不出庭作证

解释: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强化了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权益保障。

为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在庭审中受到“二次伤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得通知其出庭作证。对确有必要出庭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可以采取不暴露身份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特殊保护措施;条件具备的,还可以采取远程视频等方式作证。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情况调查制度、前科封存制度等,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与明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必要时,可以委托或者自行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

对于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

解读:

由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封存条件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

强制医疗案审理

强制医疗案原则上应开庭审理

为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也避免未受约束的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为体现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同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作出正确决定。

司法解释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司法解释还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文/新华社记者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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