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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钢板植入体内10个月断裂 医院被判担责50%

2012-11-14 15:25:45大河网admin查看次数:701
     张某右腿摔成腓骨粉碎性骨折后在医院做了手术,不料10个月后植入体内的钢板断裂导致右腿畸形。11月9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于无法认定钢板断裂责任,依据公平原则,判处医院对张某因钢板断裂再次手术治疗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补偿责任,总计16775.70元。

  钢板断裂患者再治疗

  2009年11月8日,张某路遇车祸,被撞得右腿腓骨粉碎性骨折。次日,张某在郑州某医院做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在右腿植入了一块长12cm的钢板。同年12月12日,张某出院回家休养,其间还多次到该医院复查,一直没有出现问题。

  10个月后,张某发现自己的右腿慢慢变得畸形,并且伴有疼痛感。张某到另外一家医院做检查后得知,体内的钢板已经断裂。在医生的建议下,张某先打了一个月的骨钛。

  2011年1月10日,张某在郑州一家专科医院再次做了手术。因为钢板的断裂,张某受了不少罪。事后,张某把第一次治疗的郑州某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查找原因无法认定责任

  对于张某体内钢板断裂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

  张某说,自己在康复期间严格遵照医生的医嘱对症治疗,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应该为

  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这回钢板断裂,很有可能跟医院的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

  医院辩解说,张某入院后,医院为她进行了翔实完备的检查,并且张某签有入院手术同意书,给张某做的手术正确也很成功,并且经司法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钢板质量符合标准。

  照顾弱者医院应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患者,在被告医院实施治疗后确实发生体内钢板断裂的损害事实,医院虽提供证据证明了自身并无过错,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原告自身过错造成钢板断裂。最终,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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