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眼花法官”判错案被捕 院长连带记过
昨天上午,在全省法院第14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兑现两个月前在全省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会议上的承诺,“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自昨日起试行。凡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法官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错案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7类情形的,都要进行问责。会议通报了近年来发生在法院系统的典型违法违纪案例。记者 鲁燕 线索提供 孙志平 庆远
案例一 眼花法官案,陕县法院院长被行政记过处分
会议通报说,“眼花判错案”的法官水涛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逮捕,已审查起诉;陕县法院主管副院长霍建辰与水涛原所在刑庭庭长吕丙林因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审核把关不严,被陕县纪委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陕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建中,作为该院审判管理、队伍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问题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经三门峡中院研究,给予陕县法院院长何建中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二 模范法官李晓昱获刑10年
郑州中院民三庭原副庭长李晓昱,在2005年至2011年任职期间,利用主审案件、分管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叶某等人和单位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8.2万元,以及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消费卡),总计20.2万元。今年8月31日,李晓昱被开除公职,后又被开除党内职务。
经汤阴县法院宣判,李晓昱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刑10年。通报该案时,大家都对李晓昱感到十分惋惜,李晓昱还曾获得全国模范法官。李晓昱称,曾要求自己淡泊名利,克制欲望,但克制并不等于不存在,侥幸心理是打开她欲望之门的钥匙。此外,李晓昱的犯罪还和交友不慎,缺乏内部监督,自由裁量权太大都有着很大关系。
案例三 执法者贺晓清和孙伟的犯罪行为
谈到安阳中院原副院长贺晓清的案子,张立勇说:“作为一个分管刑事的副院长,把刑事案件拿过来,专门等人送钱,10年判7年或5年。贺晓清是自我来河南工作以来,查处级别最高、职务最高的法院领导,还把中院刑庭庭长、法警队政委以及两个基层法院的庭长、副庭长牵扯进来,把正常的同事和上下级关系异化为赤裸裸的金钱和权力关系。”
金水区法院执行员孙伟利用职务之便,假冒申请人的名义数次从财务部门领取现金45万元供自己使用,并在其经手的7起执行案件中,私自扣留执行款91.45万元不发还当事人,用于赌博和个人经营活动。
问责
7种情形要问责
一、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出现重大偏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在审判、执行、司法政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一岗双责”意识淡薄,对所属单位、部门干警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对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或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违法违纪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的。
五、对涉诉信访工作处置不当,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导致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法院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失职行为。
7类问责方式
诫勉谈话;检讨责任;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如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或及时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受到问责的,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要求
因故意和重大过失办错案的,先追究院长责任
“作为院长,作为庭长,自己的部下进了监狱,扪心自问,你是一个好的领导吗?是一个称职的领导吗?”
张立勇认为,各级法院特别是主要领导要立足于自己查、主动查,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允许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对那些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单位,一经发现要坚决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对因故意和重大过失办错案的法官,要终身负责。凡是出现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首先要追究所在法院院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