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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人仗病犯罪 多次判刑法官无奈

2012-09-04 09:58:45台海网-海峡导报admin查看次数:763

    疾病,成了一些罪犯的“武器”。惯偷骆某知道自己患上传染病后,就开始仗病犯罪,疯狂作案。

    最近,他又被起诉了,公诉机关指控称,他不但贩毒,还犯下15起盗窃案。但是,一到法庭上,他就大喊“我有病”。

    病人犯法,让法官很无奈。近期内,厦门各区法院都受理了多起病人违法案件。这些“病犯”即使被判重刑,也能获得监外执行,可是一放出来,他们很快就重操旧业,继续危害社会。

    典型案件:男子仗病疯狂犯罪

    每一次,骆某犯罪被抓后,都要大喊“我有病”,无论面对民警还是法官,他都要强调这一点。

    骆某今年43岁,他患的是丙型病毒性肝炎,这是一种由病毒感染引起的肝炎,主要经输血、针刺、吸毒等传播。这种病可导致肝脏慢性炎症坏死和纤维化,部分患者还会发展为肝硬化或肝细胞癌。

    最近,检察机关指控,他又犯下15起盗窃案,还参与贩毒。这时候,骆某就把患病当成了“好事”。

    此前,骆某已经多次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早在1998年,他就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因偷窃被行政拘留;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刑八个月;2006年,又因吸毒获刑二年。

    2009年以后,骆某开始“有病”。从此,他更加猖狂作案。2009年7月,他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但是,没关几天,就因病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他又开始偷。2011年1月,他再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然而,同年2月10日他再次因病监外执行。

    最近,警方调查发现,骆某作案日益猖狂,最近一年多时间,他至少盗窃15起。在这些盗窃案中,他盗窃的物品总价值69000多元。另外,去年4月份,他还贩毒给他人,结果,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现象调查:病人犯罪 法官无奈

    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骆某作出严厉的判决,判处他有期徒刑十年。但是,因为他仍然有病在身,到时还是要监外执行。

    法官说,这类患病的累犯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最终的结果很可能还是要监外执行。他们还是会重操旧业,继续危害社会。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条文,监外执行确实是他们的权利。

    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病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再违法犯罪的情况并不少见。

    如病犯张某,一年内就两次因抢劫、盗窃被起诉到法院。他曾因在厦门市区持刀抢劫过路女子,并且多次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张某患有肺结核病,传染性较高,因此,法官决定对张某实行监外执行。但是,警方调查发现,监外执行期间,他至少又盗窃10起。

    法官说,面对这样的案子,确实很无奈。像骆某和张某这样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按照法律的精神是要严惩的,所以法院也会从重判决,但在执行上,监狱是无法收监的,只能监外执行。也就是说,不管判得多重,判完后不久,病犯就可以回家了。令人担心的是,这些病犯对社会仍会造成危害。

    数据统计:七成多病犯有犯罪记录

    像这样的例子还很多。据海沧区法院统计,最近三年,该院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共有19件,有20名病犯获得监外执行。这些犯人,有75%为盗窃犯。另外,这些病犯年龄都比较大,其中,40岁以上的占了七成。

    这些病犯,有2人是怀孕妇女,3人是消化道、腹部有金属异物,还有15人是因患有心脏病、肺病、高血压、肾衰等严重疾病获得监外执行。

    法官统计后,还发现一个问题,就是这些病犯当中,曾经有过犯罪记录的占了75%,其中,五成以上是累犯。

    法官建议:

    监狱设立专区关押病犯

    海沧法院刑庭法官指出,当前,病残鉴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因此,要避免一些“伪病犯”钻漏洞,就要规范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病残鉴定制度,由专门的病残鉴定机构,定期对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进行审查和甄别。

    另外,法官也建议公安机关定期对罪犯进行体检等考察,对于暂予监外条件消失的,坚决予以收监执行。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则建议,可以考虑在监狱设立专区,专门关押这类患病的罪犯,还要不断完善其他羁押场所条件,消除其再次以疾病为借口去犯罪的可能性。

    专家说法

    三招消除病犯再犯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病人犯罪法官无奈”这一现象缘于法律规定本身在实施上存在困难。应对病犯再犯,需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是病犯的治疗,执行机关应帮助没有生活来源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病犯寻求社会福利救济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以恢复其健康,这是保外就医的根本目的,也是破除司法无力的根本途径。

    其次是对病犯的监督管理,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管理各部门之间须积极配合,明确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落实监督责任,并公开监外执行情况,强化社会监督,及时掌握病犯的实际情况,在其再犯后能及时发现,防止其实施更多的犯罪行为,以减少社会危害;并且增加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使担保监督真正发挥作用。

    最后,对病犯进行帮助、保护和矫正,执行机关工作者应及时了解病犯状况,帮助矫正,使其不再危害社会。这三项举措一旦得以落实,可从根本上解决病犯再犯问题。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 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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