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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台港澳医师来闽短期行医

2012-08-25 11:11:02厦门日报admin查看次数:550

    本报福州讯 (驻榕记者 张小燕)社会资本办医,凡法律法规未予限制的均允许进入。昨日,省卫生厅消息,我省《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出台,多项优惠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办医。

    《细则》表示,我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与建设,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鼓励境外资本在我省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鼓励拥有先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境外医疗机构与我省公立医院进行交流合作,并支持台港澳医师到我省短期行医。

    根据《细则》,社会资本依法办医可自主申请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其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我省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和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并支持其参加高招体检、招聘体检和健康体检等工作。

    此外,《细则》明确,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城乡接合部等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综合医院,举办有一定规模、服务能力强、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康复、精神、儿童、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临终关怀、医学检验等新兴和急需的健康服务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

    为此,我省还出台了15条优惠措施激励社会资本办医,分别涉及财政、税收、水电气价格、建设用地、金融贷款、保险、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各级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通过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贴等方式,扶持非营利性非公立医院发展。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承担的“三无”病人医疗救治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符合规定的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享受公立医院同等补助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明确,对符合城镇医保、新农合定点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均应及时将其纳入城镇医保、新农合定点范围,其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并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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