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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医疗检查也能报销了

2012-06-20 10:07:51厦门商报admin查看次数:800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7月起提高,市人社局解读六大亮点

  商报讯(记者 龚冉)近日,厦门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全体市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实现岛内外一体化。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医保新政策的六大亮点。

  《意见》围绕城乡一体化的主题,调高了居民医保制度的筹资标准,全面提高了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缩小了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之间的差距。其涉及范围之广、调整幅度之大,前所未有。

  经测算,新政策能在一个年度内减轻参保人员约7500万元的医疗费负担,切实让全体参保人员从这次政策调整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它的出台,意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中强调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入的均等化,逐步缩小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的待遇差距,实现全体市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从而让广大市民在城乡一体化的医保制度建设中享受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成果,“活得幸福而有尊严”。

  深度解读

  亮点一

  补助标准提高至460元/年

  从2012年7月起,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460元,其中财政补助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36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80元调整为100元。

  亮点二

  个人负担降低,报销水平提高

  居民医保门诊、住院报销水平分别提高到50%、75%以上,居民参保人的个人负担减轻了。

  从2012年7月起,参保城乡居民门诊、住院就医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同费用段的报销比例,将在原来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

  另外,原本参保的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连续缴费每满一年,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而从7月起,这一政策的受益人群将扩大到农村居民。    

  亮点三

  门诊社会统筹基金报销范围扩大

  门诊社会统筹基金报销500元的范围扩大到一般诊疗费和常规医疗体检项目。

  从2012年7月起,门诊使用社会统筹基金500元的使用范围,由原来只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进一步扩大到可用于一般诊疗费和常规医疗检查项目。这意味着全市38家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诊疗项目已经基本包括在内,参保人员可据此进行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X射线等常规医疗检查。    

  亮点四

  报销限额提高10万元

  职工参保人、居民参保人医疗费的报销限额提高了10万元,分别达到36万、31万元。

  首先,提高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由原来的16万元提高到26万元,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由原来的11万元提高到21万元。调整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综合保障水平分别达到36万元、31万元。据此来看,调整后的医疗费报销限额,职工医保参保人的报销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8倍,超过国家规定的6倍;居民医保参保人的报销限额为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9.2倍、农村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26倍,均超过国家规定城镇居民的6倍,农村居民的8倍。

  其次,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报销限额的医疗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原来的90%调整为95%;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调整为75%,大大减轻了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亮点五

  居民与职工医保待遇差距缩小

  新政策将通过调高居民医保制度的筹资标准,全面提高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障水平的方式,进一步缩小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之间的差距。

  亮点六

  险种转换,费用也可累计转换

  参保人员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转换参保后,在不同制度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累加计算。

  我市目前建立了以从业人员(含退休人员)为主体的职工医保制度,以及非从业人员为主体的居民医保制度。部分参保人员会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之间转换险种。

  从2012年7月起,参保人员转换险种后,其转换前所在参保险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住院分别累加计算到转换后的参保险种内,并按转换后的参保险种,按累加医疗费用所处的费用段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如此一来,就保障了医疗费用越高的部分,个人负担比例越轻,进一步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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