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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流产可享42天产假

2012-05-10 14:36:53厦门日报admin查看次数:830

      本报讯 (记者 黄怀)记者昨日获悉,国务院近日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流产假进行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时间: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据介绍,目前厦门市执行的是2005年实施的《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其中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表示,若我市规定与国家新规不同,将按最优原则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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