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参保人员补足缴费,可享退休待遇
厦门晚报讯(记者 吴笛 通讯员 徐翔)到了退休年龄,但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如何享受待遇成了难题。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透露消息,参保人员补缴费用后,即可享受退休待遇。
从下月起,本市户籍中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但从未缴费或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一次性补缴而符合退休条件,无需继续按月缴费,补缴后的次月即可享受退休待遇。
据悉,根据参保人的不同情况,补缴标准分为两种。一种是补缴基数不低于补缴时社平工资的60%,据测算,按该补缴基数,一次性补缴15年需补缴72000元左右,每月可领退休金660元;另一种是补缴基数为补缴时的社平工资,按该补缴基数,一次性补缴15年需补缴12万左右,每月可领退休金800多元。
需要补缴的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领取表格并办理相关手续。需提醒注意的是,2012年6月30日前办结补缴手续的人员,可以参加2012年度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故补缴人员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女性员工可以继续工作至年满55周岁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参加过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又转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若本人愿意,可以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转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恢复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现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足15年后可享受企业职工退休待遇。
另,本周四上午9:00-11:00,人社局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将就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接听读者的来电。读者可拨打12333专线,就上述问题进行咨询。
补缴的七种情况
按照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以2010年底、2011年上半年、2011年6月底为时间节点,补缴人员的条件和办法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补缴的七种情况,相关人员要按照自己的情况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