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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癌急需钱用 砍自家种林木触刑

2012-02-13 10:01:47厦门晚报admin查看次数:564

   厦门晚报讯(记者 黄文水 通讯员 谢业 黄妙芳)亲手种下成片巨尾桉,老婆得了癌症急需用钱,同安的阿火(化名)便雇人把自家的巨尾桉给砍了,不料,由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日前,砍伐林木16.5亩的阿火被同安区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2011年9月25日至10月9日,阿火雇请亲戚小舟(化名)等工人上山,前往自己承包的林地,砍伐几年前自己亲手种下的桉树林,“全家只靠我一个人,我妻子得癌症,去年做手术,现在治疗,急需用钱。”阿火说,眼见树木基本成林,他没有多想,便让工人在15天内将巨尾桉全部砍伐,仅留下部分幼小的林木。之后,他雇人到现场将砍伐下来的林木装上了农用车,亲自驾车将林木运至翔安区新店镇,并将该批木材以9.6万元的价格卖给经营木材加工的王某,扣除伐木工资、运输费等支出,实际得款约8万元。

   案发后,阿火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经福建鼎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同安区汀溪镇某村一带被阿火滥伐的林地面积为16.5亩,数量为1452株桉树,立木材积为160立方米。阿火称:“我知道砍伐林木要申请许可证,只是未到区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林木采伐手续,我有告诉砍树工人树是自己种的,他们也不知道我是否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购买林木的王某表示,他并不知道这些木材没有采伐许可证,当时,阿火打电话告诉他,自己正在砍伐自家种植的巨尾桉,问王某要不要买。王某说:“他(阿火)骗我说有审批,后来我才知道他根本没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被伐林地所在的村委会证实,林地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林地系阿火承包用于种植桉树,林木所有权属阿火个人所有。同安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阿火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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