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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家有3岁以下宝宝育婴假延至十天

2011-12-26 08:17:46广州日报admin查看次数:1040

市人大常委会五届第十二次会议昨第二次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修改建议稿)》

    本报讯 (记者刘畅)养育三岁以下宝宝,爸爸妈妈每年都将有10天育婴假了!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五届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国内首个性别平等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条例》)时透露,深圳将设立“双亲育婴假制度”,并将育婴假从此前的5天延长至10天。

    双亲育婴假

    延长至10天

    生育或者抚养三周岁以内子女的父母,每年可以分别享有十天育婴假。育婴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条例》草案在提交第一次审议时,就创新规定了“男性可以在其生育或者抚养的子女三周岁内,每年享有五天育婴假”。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曙光表示,考虑到实际情况,除了规定男性享有育婴假外,还设立了“双亲育婴假”,并适当延长了育婴假天数。也就是说,家有三岁以下宝宝,妈妈不仅可以在生产当年休产假,爸爸妈妈还可以连续三年休三次育婴假,陪伴孩子成长。

    退休年龄:

    部分女性可“弹性退休”

    企业女性劳动者以及事业单位有一定技术特长的女性职员达到现行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本人能坚持正常工作并愿意继续工作的,可以同用人单位协商延长退休年龄,直至与男性劳动者同龄退休。

    而“弹性退休制度”的适用范围则进一步扩大了。有与会委员提出,事业单位中有一定技术特长的女性职员如医院科主任等学科带头人对延迟退休呼声很高,弹性退休制度适用范围应从企业扩大到事业单位。

    根据与会委员的意见,并参照上海女性弹性退休的做法,《条例》将弹性退休适用范围扩大。

    机构设置:

    设专门机构提供法援

    深圳还将设立“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其名称、组成和具体职责将由机构编制部门另行确定。

    根据《条例》,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会同司法、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接受庇护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治和心理咨询等服务。必要时,该机构可以协助遭受性骚扰或者性别歧视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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