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部:法定假日不能用调休替代加班费
2011-10-08 10:09:31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299
据中新社电 国庆长假结束了,有些加了班的劳动者反映单位不会全额支付假期的加班费,而是以节后补休等方式代替。对此,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在10月1日至3日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是不合法的。
按《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国庆7天长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其本人工资300%的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10月4日至7日为劳动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