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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困难居民可获大病救助

2011-09-19 10:13:43厦门日报admin查看次数:808

    ●救助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救助病种  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海峡名医网讯  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根据《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和《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等部门特别制定了实施细则,本月起开始实施。

    实施细则指出,大病救助的资金来源为省级“大病救助基金”,对实施同一器官、组织(含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每人只限给予一次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救助。省红十字会根据大病救助基金当年结余情况,可进一步研究确定对已经获得大病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对象,进行个人救助限额内的二次救助。

    救助对象为我省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其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救助的病种为: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救助对象因患这些疾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扣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和接受其他社会救助部分后,所余的由个人负担费用(含目录内药品诊疗及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确实自付困难需要救助者,由“大病救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5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6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救助补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补偿比例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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