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乙肝歧视第一案尘埃落定 涉案酒店赔5千元并道歉
早报持续关注的“福建乙肝歧视第一案”终于尘埃落定。昨日记者获悉,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部分改判,判令被告厦门京闽中心酒店须向原告阿华(化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同时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23岁的阿华学的是酒店管理专业,大学毕业后从重庆来厦门找工作。2010年5月初,阿华应聘五星级的厦门京闽中心酒店的“中西餐服务员”职位,并接受了面试。随后,阿华被通知到一个指定的门诊部接受入职前体检,体检结果为乙肝病原携带者(俗称“小三阳”),最后,酒店方面没有录用阿华。不久,阿华到厦门另一家酒店面试,并通过体检拿到健康证,被正式录用。
之后,阿华以乙肝歧视为由,将京闽酒店告上法庭,诉请判令京闽酒店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当时,双方都表示愿意当庭调解及继续庭外调解,但由于对赔偿数额争执不下,最终未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厦门京闽中心酒店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并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但是,一审法院认为酒店并未侵犯阿华的隐私权,阿华所诉称的“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等”缺乏事实依据,从而没有支持他有关精神抚慰金的诉求。阿华不服一审判决,于2010年11月中旬提起了上诉,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今年3月16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厦门市中级法院认为,厦门京闽中心酒店的行为对作为劳动者的一方造成了较大的心理压力及精神痛苦,上诉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明显存在。但上诉人主张的5万元数额偏高,法院酌情认定酒店支付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近日,厦门中级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部分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