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详细解读
▲卫生监督员检查游泳池。(资料图)
【核心提示】
日前,卫生部公布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同名文件同时废止。
新版细则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等相关工作做出明确规定,从执法主体变更、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调整监督重点注重关心民生、室内禁止吸烟、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方面增加了若干新规,旨在解决二十年来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各种问题。
1、卫生行政部门是执法主体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
本次修订将执法主体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统一修改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明确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是适应行政执法要求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趋势。
【相关细则】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
明确公共场所负责人是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确立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保证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根据监管工作的实践,对建立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制度和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设备、室内空气、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装饰装修等提出更加规范的要求,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不断提高卫生管理意识和水平。
【相关细则】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3、调整监督重点注重关心民生
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细则还新增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要求,监督抽检及公告制度,公共场所用品的索证制度,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标识、检测结果的公示制度,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规定等,完善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继续给力民生,注重民众知情权,引导民众选择消费,提前规避消费风险,强调了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最高目标!
【相关细则】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4、室内公共场所 全面禁烟
公共场所不设售烟机,配备人员劝阻吸烟
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明确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7类28种公共场所中全面禁止吸烟。我国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这次修订实施细则,表明了中国政府积极履约控烟的决心。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5、处罚金额 大幅提高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
为了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加强实施细则的执行力度,原来的实施细则对违规者的罚款为20元至2万元,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罚款额度提高为500元至3万元,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新增对不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标识、检测结果,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不按规定设置各种卫生设施,不按规定清洗消毒公共用具,不按规定索取公共用品的相关手续的处罚。原有的处罚事项也加大处罚力度:如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的原细则规定只能处以200元至800元的罚款,新细则规定可以处罚500元到30000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上岗,原细则规定只能处以20元至200元的罚款,新细则规定可处罚500元至5000元等等。
《实施细则》强调,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