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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2011-03-25 16:53:00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122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全面推进卫生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卫生执法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推进我市卫生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推进卫生综合执法,从制度、机制上确保依法履行卫生执法监督职能

    近年来,我市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在保障食品、职业卫生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保护公众健康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根据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在加强“五大卫生”的监督管理的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监督的新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职能,切实推进卫生综合执法,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和依法行政的需要,转变职能,改变分散单一的专业执法模式,将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相对集中,统一实施,并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划清内部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将卫生行政执法中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日常工作、现场监督以及与执法相关的事务性工作交给行使卫生监督职能的执行机构实施,达到强化政府卫生监督执法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卫生法律法规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执行的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卫生行政部门政策法规处室负责具体协调本机关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的相关工作。

    二、按照“依法行政、权责一致、便民高效”的原则,扎实推进卫生综合执法工作

    (一)依法行政。强化卫生行政综合执法意识,正确处理行业管理与依法监管行业的关系,将卫生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各项行政执法职能相对集中,实行一个执法主体,一个机构统一实施卫生行政执法。

    (二)权责一致。改革现行的既管审批又管监督的体制,将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相对分开;合理划分卫生行政部门与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的内容,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实现卫生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制化管理。

    (三)便民高效。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三、规范卫生监督执法程序,全面推进卫生行政综合执法

    (一)实行卫生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集中,统一执法

    1、强化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执法的主体。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卫生监督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卫生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许可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控制措施权中,凡直接改变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包括许可、准入、审核、行政控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的决定权,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法行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决定,承担卫生行政综合执法任务。

    2、规范卫生许可行为,一个窗口统一承办许可受理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要求,实行由卫生监督机构一个机构(窗口)统一承办许可申请受理。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应分别建立承办许可申请受理的统一对外服务的受理窗口。具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对健康相关产品报批前的初审;对从事与人民群众健康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场所的许可;对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专业人员的执业许可;对卫生专业技术准入的许可等,由卫生监督机构(窗口)统一承办上述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现场审查、形式审查)、提出审核上报意见和许可证件的具体发放、检查,以及其它与此相关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处室按职责对报批的许可项目进行审查后,送本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和决定。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坚持行政许可“三签两审”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时限。落实行政许可审批公告、公示制度,加强卫生行政许可证发放管理,规范审批事项和办证时限,落实许可证吊销、撤销、注销及收缴制度,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3、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实施卫生执法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直接的检查、调查和监督,包括预防性监督、经常性监督、应急性监督和现场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统称为卫生执法检查。实行综合执法后,市卫生行政部门由具有卫生执法职能的处室预先提出执法计划,经政策法规处协调综合后,报请本机关分管领导审定,由政策法规处统一下达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和规定程序对卫生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督促、督察,规范其行为。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上述精神执行。

    4、统一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在卫生监督执法中依法对违法或涉嫌违法的行为、产品和场所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包括取缔和各种应急性、临时性控制)。实行综合执法后,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执行。卫生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卫生行政部门名义依法采取临时卫生行政控制措施,但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5、统一承办各类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卫生行政处罚是直接影响改变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综合执法后,相对集中卫生行政处罚权,卫生监督机构以卫生行政部门名义开展执法活动。

    (1)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各类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报告、调查、取证、合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推进卫生监督机构对各类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报告实行网络实录直报制度。网络实录直报内容未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不得擅自撤除(网络实录直报系统设定批准权限)。

    (2)卫生监督机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送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卫生行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审批意见。需要举行听证的,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政策法规处室负责组织案件的听证工作。

    (3)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提出行政处罚审批意见后,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政策法规处室进行法制审查,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决定后,下达卫生监督机构执行。

    (4)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送达行政处罚文书,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对符合简易处罚条件的违法案件,可以依法实施当场行政处罚,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加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机构应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业务处室按职责负责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统一执法文书,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据统一的程序,使用卫生部制定的统一的文书,规范执法行为,有效地实施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监督执法程序是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关键,要从根本上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执法程序,保证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要切实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做好建设项目预防性审核、审查、验收与评价工作。加大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督监测覆盖率。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合议、告知、听证、审批、决定程序,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案发生。正确实施行政控制、行政强制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取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颁布以及执法信息发布的综合管理

    1、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颁布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制度。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制定颁布程序是: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由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起草,并提供起草说明及相关依据;政策法规处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初审,符合规范性文件报审要求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前置报审工作;经市法制局审查后,由政策法规处登记后交起草处室送局办公室核稿;局办公室报本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局办公室在日常公文核稿过程中发现应按照规范性文件报审的,应通知起草处室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报审程序执行。

    2、实行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行政综合执法信息的统一管理,统一对外发布或公布。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统一发布或公布本级卫生综合执法信息。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卫生执法信息的统计、收集、管理,提出发布和利用建议。

    3、区卫生行政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的技术支撑体系

    实行技术出证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和定点委托工作制度。资质认证和定点委托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规范其服务行为。

    积极推进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综合信息平台,完善卫生许可网上审批,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网络直报、卫生执法监督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力度

    要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有效铲除非法行医滋生的条件和土壤。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采供血监管长效机制。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做好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卫生防护和卫生许可,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预警机制,防止食源性疾病和重大事物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和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认真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以及失职、渎职的行为的发生。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都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细化执法标准,科学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体系和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和违法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促进卫生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合法、公正、文明、高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提升人民群众对卫生行政执法的满意度。

    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机关内部卫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和执法责任确定的调整,由本卫生行政机关另行专文规定。

    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协作,建立完善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监督体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过错追究制度;要公开办事制度、执法程序,增加卫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六、建立重大卫生违法违规事项报告制度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卫生违法违规事项对社会公共卫生秩序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和严重影响,在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中建立重大卫生违法违规事项报告制度。重大公共卫生事项,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卫生违法事项。发生上述重大卫生违法违规事项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在事实基本调查清楚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应报不报或故意瞒报以及在调查处理重大卫生违法违规事项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自文件颁布之日起至2007 年12月底前,先期在市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机构试行。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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