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配合病人可申请仲裁
2010-11-05 08:49:17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140
国务院法制办就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3日公布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进行职业病诊断,必须参考病人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此次修法着力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上述资料时如何保证诊断、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针对用人单位可能出现的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情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或者病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病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接到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病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各界可于11月19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此次修改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