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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1日起人口普查开始入户登记

2010-10-13 08:46:26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552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期准备工作已在全市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展开,距离普查正式登记已不到一个月,人口普查是否可以解决落户问题、如何辨别真假普查员、普查的隐私能否得到保障等成为市民热议的焦点。日前,厦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人口普查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在厦居住外国人首次纳入普查

   一、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进行过几次人口普查,除了人口普查外,我们是通过什么方式来掌握人口情况?

   答: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成功进行过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分别在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和2000年。除了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外,我们每年都会开展1‰人口抽样调查,2005年还开展了一次1%大样本人口抽样调查。

   二、相比前五次人口普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有什么新的特点?

   答:我国前五次人口普查,只调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境内常住的人口。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首次明确将我国境内的境外人员也作为普查对象。将居住在本国的外国人纳入人口普查,是各国人口普查的通常做法,也是联合国的建议。《联合国2010年轮人口和住房普查的原则和建议》将人口的国际迁移作为人口普查的核心内容之一。此外,此次人口普查前,国务院公布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为人口普查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普查员未出示证件 市民有权拒绝调查

   三、厦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进度是如何安排的?

   答: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大致可分为准备阶段(2009年5月至2010年10月31日);登记和复查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数据处理和成果发布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3月底);总结表彰和资料开发应用阶段(2011年9月至2012年年底)。

   四、如何确认入户登记的普查员是此次人口普查的工作人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市民可以通过普查员的工作证件(蓝底有2010年人口普查标识)来辨别入户登记人员的身份,对未出示证件的,有权拒绝调查。

   不得将社会抚养费作为落户的前置条件

   五、一提到人口普查,市民往往和落户问题联系起来,没有户口的孩子在第六次人口普查期间是否可以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

   答:就落户问题,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 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通知要求,为彻底查清我国人口总数,确保普查数据质量,防止漏报瞒报,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的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为解除基层干部的思想顾虑,通知同时强调,普查登记结果不得作为对基层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评或奖惩兑现的依据,不得追究以往绩效考评成绩;对继续瞒报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理。

   9月29日,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统计局再次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人口普查登记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强调:“对政策外出生人口,各地不得制定限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前置性规定;不得将社会抚养费交纳情况作为办理户口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限定申报户口的人数”。通知还就社会抚养费缴纳问题提出:“对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主动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人员,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普查所得资料依法予以保密

   六、如何确保普查登记所取得秘密不被泄露?

   答:去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增设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条款。为了充分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赢得普查对象对普查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在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方面也作了严格规定。一是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二是单个人口普查对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三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四是对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单个普查对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如何保证人口普查数据质量?

   答:保证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完整,是人口普查的核心要求,也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为了保证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规定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二是要求人口普查对象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是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四是规定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五是规定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六是明确规定了对普查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拒绝提供普查信息要承担法律责任

   八、人口普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人口普查相关法律依据有: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10年5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76号令《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第18号令《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

   九、为了确保人口普查的顺利进行,保障普查数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针对人口普查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什么规定?

   答:一是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以及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人口普查机构不执行普查方案的,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普查人员,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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