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我省7月1日起执行
涉及西药品种1261个,中成药1089个,民族药46个
经省政府审定通过国家人保部审核同意,《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正式制定出台。新的《药品目录》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涉及西药品种1261个,中成药1089个,民族药46个。
各统筹地区将在6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20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4个。
扩大医保用药范围和水平
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扩大了用药范围和用药水平。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但设定个人自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
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鼓励药师首选价廉药品
我省规定,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严控不合理用药费用支出
新《药品目录》,还对CT等影像诊断用药进行了规范,要求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
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
对实行按总额、按病种、按定额等结算办法的地区,要从保障参保人员获得必需药品的角度出发,探索完善相应的考核管理措施,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